医疗器材折旧 留意年数计算
2024-02-16 00:31 经济日报/ 记者翁至威 /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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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业医师在申报执行业务所得时要特别留意,医疗用机器及设备耐用年数为七年,不同于
一般生财器具的五年。 (联合报系资料照)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开业医师在申报执行业务所得时要特别留意,医疗用机器及设备
耐用年数为七年,不同于一般生财器具的五年,因此在逐年平均提列折旧费用时,应留意
计算方式,以免遭剔除。
台北国税局表示,开业医师申报执行业务所得时,列报医疗院所医疗用机器及设备的折旧
费用,应以不短于七年的耐用年数,逐年平均提列。
国税局指出,若在耐用年限届满仍继续使用者,可再预估可使用年数并重新估计残值,续
提折旧。
国税局提醒,依固定资产耐用年数表规定,医疗用的机器及设备耐用年数为七年,与生财
器具耐用年数为五年的规定不同。
依执行业务所得查核办法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应采用平均法,并按不短于固定资产耐
用年数,逐年提列,若按短于规定耐用年数提列,超提折旧部分,国税局将不予认定。
国税局指出,近期查核某诊所2021年执行业务所得案件,发现诊所购买医疗设备700万元
,预估残值0元,误以五年提列折旧费用140万元,国税局按正确耐用年数七年来计算,每
年折旧仅100万元,超过的40万元将剔除。
国税局指出,若在耐用年限届满仍继续使用,例如前述医疗设备使用满七年后继续使用,
此时可自行预估可使用年数,并重新估计残值后,按平均法计提折旧。
国税局提醒,开业医师申报执业所得时,列报医疗用机器及设备折旧,应留意耐用年数规
定,正确计算并申报,以免遭剔除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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