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赠子女公设用地 报税有眉角

楼主: haiduc (小火柴)   2024-01-31 11:10:33
赠子女公设用地 报税有眉角
2024-01-31 01:05 经济日报/ 记者苗珮莹 /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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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配偶或直系血亲间赠与都市计画内之公共设施“保留地”,依都
市计画法第50条之1规定,免征赠与税。 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
父母赠与子女都市计画内公共设施“用地”,但非为公共设施“保留地”之土地,是否应
该缴纳赠与税?国税局表示,按照现行规定,若非属公共设施“保留地”,无免征适用,
因此仍须缴纳赠与税。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配偶或直系血亲间赠与都市计画内之公共设施“保留地”,依都
市计画法第50条之1规定,免征赠与税。其中公共设施“保留地”,依都市计画法规定,
系指依该法划设之公共设施用地中,留待将来各公用事业机构、各该管政府或乡、镇、县
辖市公所取得者而言。
国税局说,如为非留供各公用事业机构、各该管政府或乡、镇、县辖市公所取得者,例如
第一,核准由私人或团体投资兴办之公共设施用地;第二,已由私人或团体于举办新市区
建设范围内,自行负担经费兴建之公共设施用地;第三,配合私人或团体举办公共设施、
新市区建设、旧市区更新等实质建设事业划设,并指明由私人或团体取得兴辟之公共设施
用地,则非属公共设施“保留地”,无免征赠与税之适用。
国税局举例说明,甲君于今年1月赠与子乙君都市计画内A、B地号二笔土地,公告土地现
值均为新台币500万元,依检附都市计画公共设施用地及土地使用分区证明书记载,A地号
土地为公共设施用地(道路用地),仍为私人所有,为公共设施保留地;B地号土地为公
共设施用地(市场用地),为核准私人经营投资兴办,无征收补偿计画。
国税局指出,因此,A地号土地符合公共设施“保留地”之定义免征赠与税,B地号土地则
不符合,无免征赠与税之适用,甲君当年度无其他赠与财产,则应缴纳赠与税25.6万元。
国税局提醒民众,赠与公共设施用地,应先了解相关法令规定,以免漏缴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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