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捐处分诉愿 留意期限
2024-01-31 01:02 经济日报/ 记者苗珮莹 /台北报导
纳税义务人对稽征机关核定税捐处分不服,可依法申请复查,若复查决定后仍有不服,可
再依法提起诉愿,税务机关提醒,此时若缴纳复查决定应纳税额三分之一或经税捐稽征机
关核准提供相当担保者,得暂缓移送执行。
桃园市政府地方税务局表示,所谓“依法申请复查”或“依法提起诉愿”指的是纳税义务
人在救济法定期间内申请复查或提起诉愿,若已逾法定救济期限始申请复查或提起诉愿,
则应纳税额无法适用暂缓移送执行。
税务局举例说明,A公司对稽征机关核定契税税额不服,依规定于缴纳期间届满之翌日起
30日内,申请复查,复查期间该未缴纳税捐暂缓移送强制执行。复查决定后,该公司仍不
服,但在收到复查决定书次日起超过30日才提起诉愿,已逾救济期限,即便该公司已缴纳
税额三分之一,因非属依法提起诉愿,尚无暂缓移送执行之适用,剩余三分之二契税未缴
,仍将遭移送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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