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报第三地转投资大陆股利 国税局补带罚逾5000万
2024-01-24 20:05 经济日报/ 记者翁至威 /台北即时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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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区国税局提醒,公司经由第三地租税天堂转投资大陆,所获配股利,依规定属大
陆地区来源所得,应依规定课征所得税。记者陈俪方/摄影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今(24)日提醒,公司经由第三地租税天堂转投资中国大陆,所获配的
股利,依规定属于大陆地区来源所得,应依规定课征所得税。近期就有公司短漏报投资收
益,遭国税局补税加罚逾5,000万元。
中区国税局长楼美钟今日表示,据《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规定,公司经主
管机关许可,经由其在第三地投资设立的公司,于大陆从事投资,在列报第三地公司投资
收益时,属源自转投资大陆公司分配的投资收益,视为大陆地区来源所得。
依规定,公司的大陆地区来源所得,应并同台湾来源所得课征所得税,而在大陆及第三地
已缴纳的所得税,可依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扣抵。
在计算可扣抵税额时,不得超过加计源自大陆地区的投资收益,而依台湾国内适用税率计
算所增加的应纳税额,且应备妥经海基会及海协会验证的纳税凭证,及第三地区公司的财
务报表等相关文件,供国税局审核。
国税局举例,甲公司2021年营所税结算申报境外投资收益15.4亿元、大陆地区来源所得缴
纳的所得税可扣抵税额1.6亿元,由于申报扣抵税额占投资收益比率高于一般大陆地区股
利扣缴税率10%,引起国税局怀疑。
在国税局调查后,发现投资收益是甲公司透过第三地租税天堂转投资大陆被投资公司所获
配股利,依据公司提出的被投资公司股东会议、境外缴纳税额等相关资料,实际上公司获
配投资收益总额应为17.1亿元,短漏报1.7亿元,核定补税3,410万元,并处罚0.6倍,合
计超过5,000万元。
楼美钟提醒营利事业,获配境外投资收益,应按被投资事业给付的股利净额或盈余净额与
已扣缴税额的合计数,申报所得并缴纳营所税,以免不符规定遭国税局调整补税并处罚。
此外,前述案例是实际获配投资收益,而去年上路、今年5月即将面临首度申报的受控外
国企业(CFC)制度,是要求公司将其持有CFC当年度盈余“视同分配”,提前认列CFC投
资收益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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