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团体收受补助款 留意营业税报缴规定
2023-11-14 01:14 经济日报/ 记者颜玮辰 /台北报导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依营业税法规定,任何机关团体如有收受政府“补助款”,不能
仅以“补助款”名称即认定所收取款项无须缴纳营业税,需再自行检视合约内容及款项性
质,如有应缴纳营业税者,应于规定期限内缴纳。
南区国税局解释,在国内销售货物、劳务及进口货物,本应课征营业税。
其中,销售货物或劳务的营业人为纳税义务人;但非以营利为目的的机关团体,如有销售
货物或劳务,一般仅为营业人,即免征营业税。
然而,此类机关团体若受政府单位委托参与办理行政计画,且执行成果归属政府单位所有
或双方共有,那么团体所收的补助款视为销售货物或劳务取得的对价,就应依规定报缴营
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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