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的法律/越现地进出口新规 台商小心
2023-10-02 02:34 经济日报/ 孙孝文
越南自从1986年革新开放实行经济改革以来,台商即因不同因素考量下,进行了三波较大
规模的南下越南投资潮。最近这第三波,更因政府新南向政策、美中贸易战、供应链断链
等因素,再加上可利用越南所参与的诸多自由贸易协定来享有优惠关税,提高产品竞争力
,使更大一波台商将投资从中国大陆转向越南。
然而,近期越南海关总署提出“第8号法令第35条”草案,撤销“现地进出口”相关概念
。这项变化不仅将影响进出口关税课征,也将影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海关申报与发票
开立等程序,台商应留意相关影响。
多数台商在越南营运的实务做法,都是以现地进出口方式,在越南执行三角或四角贸易,
像是两角在越南境内、一或两角在越南境外。
举例来说,境外台商与一家越南企业甲(多数为境外台商的越南子公司或孙公司)签订进
料加工合约,而越南企业甲在制造完后,依约销售回给境外台商,但产品实体并未实际出
口,而是依照境外台商指示,将制造加工后的货物直接运送到越南客户乙的越南地址,由
越南客户乙进行下一步制造加工后才实际出口外销,此交易模式视为现地进出口的外销。
因此,前述例子中,原本越南企业甲因被视为现地出口,而享有出口零增值税优惠,且其
进口用于制造或加工产品的原材料,也可享免征相关进口税,而无须另行申请退税。
然而,将来现地进出口交易被取消后,上述越南企业甲接受境外台商订单,而在境内交货
的行为将被视为内销,且必须开立发票缴纳10%增值税,已无法同等享有视同产品外销出
口而免征增值税及退税优惠。即使产品是实际出口,也无法使用免征免退税制度,因此,
进口用于制造或加工原材料将须先缴纳关税及增值税,而在后续实际报关出口时再申请退
税。
对于进料加工或一般买卖交易,由境外台商作为接单主体进行三角交易,而指示其在越南
子孙公司交货给越南境内其他企业,将无法办理现地进出口海关手续,且可能需要转变为
由越南子公司、孙公司直接接单,以内销交易方式或须实际将产品出口再由越南境内客户
自行辧理进口方式进行。
这项法令修订不但对在越南经营加工制造出口企业的资金成本产生影响,也造成营运成本
及税负成本增加。现地进出口交易之废止,将造成长年运用此交易模式的台商企业大受打
击。
台商企业采现地进出口模式行之有年,建议须尽早研究法令变动对集团供应链影响,且随
时关注相关规定,思考是否须重新调整营运模式与全球布局,即时做出最适当决策。(本
文由安永台湾海外业务发展中心执业会计师口述,记者翁至威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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