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销货 开发票有眉角
2023-08-23 00:05 经济日报/ 记者陈姿颖 /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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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示意图。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
高雄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在网络销售货物时,常见经营型态有买卖、代购、代收转付等方
式,而依照类型不同开立统一发票方式大有所不同,国税局表示,为避免交易纠纷影响消
费者索取统一发票的兑奖权益,营业人应依各交易态样确实开立统一发票交付买受人,以
免违反规定遭罚,得不偿失。
国税局表示,经营网络代购的业者只收取代购费,和一般买卖或代收转付等经营型态不同
。所谓经营“代购”是指接受客户委托,帮忙购买货物或劳务,并收取代购费等佣金,此
时需开立两张发票。
第一张是针对收取的佣金开发票,第二张则要根据代购商品的实际价格开立发票,并在上
面注明“代购”字样。两张发票都要交给客户。高雄国税局提醒,经营代购的营业人,记
得要与客户订定书面契约,确认为代购型态,以供稽征机关查核。
官员举例,营业人甲接受消费者A委托,代为购买营业人已定价1,000元的商品,除了商品
价格外,A须支付甲200元代购佣金。另外,甲应依代购商品价格1,000元开立一张统一发
票并于发票备注栏注明“代购”,另按收取代购之佣金收入200元开立一张统一发票,将
该两张统一发票交付予消费者A。
官员提醒,代购性质的网络卖家,属于提供劳务的营业人,一旦当月收取的代购费用总额
超过4万元,就必须办理税籍登记并报缴税款,以免被检举或查获。
若属“代收转付”,也就是纯粹代收款项,并未另外收取代购费,可将从货物劳务销售方
取得的发票,转交给委托代购的客户即可,无须另开发票,对从事代收转付的营业人而言
,也无须列入销售额,免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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