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大陆来源所得 要报综所税

楼主: haiduc (小火柴)   2023-08-15 09:55:43
大陆来源所得 要报综所税
2023-08-15 00:38 经济日报/ 记者陈姿颖 /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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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来源所得,要报综所税。示意图。记者简慧珍/摄影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台湾地区人民如有在中国大陆地区任职或进行投资等活动,而取
有大陆地区来源所得,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24条规定,应并同台湾
地区来源所得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
国税局说明,综合所得税是采自行申报制,有所得即应自行申报,个人在综合所得税结算
申报期间,虽可利用电子凭证查询、下载所得资料或向稽征机关办理临柜查询所得资料,
不过仍须自行检视核对,民众如果有不属于稽征机关应提供而未能提供的所得资料,仍应
诚实申报,以免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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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地区来源所得报税规定
官员提醒,民众在报税时常因大陆地区来源所得不属于稽征机关应提供查询的所得资料范
围,因此台湾地区人民如果有大陆地区来源所得,仍应自行填列所得发生处所的名称及所
得总额,并以财政部每年公告的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新台币与人民币的折算率换算,并入
综合所得总额课征综所税。
台北国税局提醒,依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规定,营利事业列报第三地区公司投资收益时,源
自转投资大陆地区公司或事业分配的投资收益部分,也视为大陆地区来源所得,应并同台
湾地区来源所得报缴所得税。
其中,大陆地区投资收益在大陆地区及第三地区已缴纳所得税,可自应纳税额中扣抵;但
扣抵数额合计数,不得超过因加计该笔投资收益依台湾地区适用税率计算增加的应纳税额

国税局举例,甲先生办理109年度综所税时,漏报大陆地区薪资所得约300万元,经国税局
补征税额32万余元,并处罚锾16万余元。甲先生申请复查,主张因国税局网络查询所得资
料不全,导致漏报,不应处罚,且已经自大陆地区缴纳税款,应自应纳税额中扣抵。
官员表示,甲先生经国税局多次函请提示经大陆地区公证处及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验
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仍无法提供,因此驳回甲先生复查申请。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7369239?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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