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介不动产佣金 要课税
2023-07-27 00:14 经济日报/ 记者陈姿颖 /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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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国税局呼吁,个人居间仲介不动产买卖获取的佣金,应申报缴纳综合所得税。 图/
联合报系资料照片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个人仲介透过不动产买卖收取的仲介报酬、保险经纪人洽订保险
契约或提供服务后得到的佣金,或是地政士协助代理人拟契约、土地登记所取得的费用,
都属于执行业务所得,应并入综合所得总额课征综合所得税。
台北国税局说明,个人居间仲介不动产买卖,依市场交易习惯,买卖双方或一方会按买卖
价格的一定比例计算佣金给付介绍人,取得该项佣金收入的个人,如无法提示相关费用证
明文件核实减除,可依财政部订定执行业务者费用标准(一般经纪人),按佣金收入的
20%计算必要费用,以佣金收入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所得额,并计当年度综合所得总
额申报缴纳所得税。
台北国税局举例说明,甲先生在2020年间出售不动产一笔,成交总价新台币1亿元,甲先
生在取得出售不动产价款后,按成交总价2%支付佣金200万元给介绍人乙先生,不过乙先
生办理2020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漏报该笔所得。
经国税局查获,乙先生主张未保存相关费用凭证,因此台北国税局以乙先生收取佣金收入
200万元的20%计算其必要费用为40万元,核算乙先生2020年度执行业务所得为160万元,
除了核定补征税额外,并依《所得税法》第110条第1项规定处罚。
台北国税局呼吁,个人居间仲介不动产买卖获取的佣金,应申报缴纳综合所得税,如有漏
未申报及纳税者,在稽征机关查获前,应尽速向户籍所在地国税局办理补申报及补缴所漏
税款并加计利息,以免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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