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汇兑损益 盯认列时点
2023-05-11 23:00 经济日报/ 记者 陈姿颖/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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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联合报系资料照片
南区国税局表示,企业进、出口买卖货物时,如果发生新台币与外币间的兑换损失或盈益
,要注意损益认列时点,税法上规定须在实现时才可以认列。
南区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如进、出口买卖货物,且双方约定交易金额以外币支付,于进
、出口货物时,以当日汇率换算新台币,作为进货或销货的入帐金额。
等到营利事业实际收付帐款时,以结汇日汇率计算,原入帐汇率与结汇汇率变动所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可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规定,列为当年度的兑换盈益或兑换亏损
,但如果只是因汇率调整而产生的帐面差额,属于未实现兑换损益,税务申报时不能列报
为当年度损益。
南区国税局举例,甲公司在2022年11月7日出口商品给国外A公司,双方约定价格为5万美
元,出口当日甲公司依美元汇率32元,列报销货收入新台币16万元。
到了2022年12月31日甲公司仍未收款,这时就以当日美元汇率30.3元计算,帐上会有兑换
亏损8.5万元[5万美元*(32-30.3)],但因这笔亏损是因汇率调整产生的帐面差额尚未
实现,因此在税务申报时,不能列为2022年度损失。
之后甲公司在2023年1月10日收到国外A公司支付货款5万美元,结汇汇率为30元计算,实
际发生兑换亏损为10万元【5万美元*(32-30)】,甲公司在申报2023年营所税时,可列报
兑换亏损10万元。
官员提醒,营利事业向国外进、销货的兑换损益,如果只是汇率变动而发生帐面上的差额
,不能列报损益,应等到实现时才能列报当年度损益,且应附上明细计算表供国税局核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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