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房屋分属姊妹 不适用自用地优税
2023-05-11 22:58 经济日报/ 记者 陈姿颖/台北报导
台中市地方税务局表示,近期民众杨小姐来电询问,继承了一栋透天厝的土地、而妹妹继
承房屋,则土地是否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征地价税。
税务局官员表示,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征地价税必须符合五项要件,第一、土地所
有权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在该地办竣户籍登记;第二、房屋无出租或无营业的情形;第
三、土地上的房屋为土地所有权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所有;第四、都市土地面积未超过
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积未超过700平方公尺;第五、土地所有权人与其配偶以及未
成年的受扶养亲属,并以一处为限。
官员表示,杨小姐虽然和妹妹血脉相近,不过根据《民法》定义,只要不属于直系血亲的
范围,但又和自己血脉同源的亲属,就属于旁系血亲,因此杨小姐和妹妹仅为旁系血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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