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基本所得额不计入房地合一交易损失 似有

楼主: haiduc (小火柴)   2023-05-10 14:21:54
基本所得额不计入房地合一交易损失 似有损纳税人权益
2023-05-09 07:27 联合新闻网/会计研究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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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徐俊贤】
又到了每年 5 月报税时节,营利事业于申报营所税时,房地合一 2.0 之交易所得须与营
所税本税课税所得分开计税,再合并计算基本所得额进而计算基本税额,以与一般所得税
额作比较,后者若低于前者则应缴纳最低税负。不过,房地合一交易若产生损失,在计算
最低税负的总“课税所得额”可能面临不利情况,因为表格规定损失不计,故无法与本税
课税所得正负相抵,有损纳税义务人权益。
本税课税所得额之计算可认列损失
111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书第 1 页损益及税额计算表(以下简称申报书第 1 页)第
53 栏“全年所得额”,为“当年度营业净利”加“非营业收益”减“非营业损失”计算
而得。“全年所得额”减去各项免税所得等,为“课税所得额”,再乘上 20% 为当年度
营所税额。而各项免税所得,常见的减项包括证券交易所得、符合奖励之免税所得等。
由于房地合一交易所得须与当年度所得分开计税,因此须藉 134 栏从“课税所得额”减
除。这是因为营利事业在计算“非营业收入”时,须将房地合一交易所得计入如 40 栏“
处分资产利益”,因此在计算本税营所税额前,须先将房地合一交易所得自课税所得减除

房地合一交易分开计税
表格余额不显示损失
写申报书第 C1-1 页“交易符合所得税法第4条之4规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权、预售屋
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资额之收入、成本、费用、损失明细表”。134 栏金额纳入第
C1-1 页之交易所得或损失(A1、A2、A3栏),减去当年度不同税率之交易损失减除额、
前十年核定之交易损失减除额,为课税所得或损失(D1、D2、D3栏),再减去土地涨价总
数额(F1、F2、F3 栏),为“减除土地涨价总数额后之余额 ”(G1、G2、G3 栏 ),
再 乘 上 依 房地持有期间长短所适用的税率,为房地合一所得之应纳税额。
不过,由于申报书第C1-1 页主要目的是为了计算税额,故表格中房地交易课税所得、减
除土地涨价总数额之余额,若是损失,填写指引是“以 0 填入”,才得以计算税额。
房地合一交易损失
无法与基本所得额相抵
计算营所税本税、分开计税之金额后,还得计算基本所得额,以判断是否须申报最低税负
。依申报书第 2 页“课税所得额”依次加上证券交易所得、各项免税所得,即为“基本
所得额”。基本所得额扣除 50 万元乘以税率 12% 为“基本税额”。若基本税额大于一
般所得税额(应纳税额减投资抵减),即须向税局补缴差额税款。
【完整内容请见《会计研究月刊》2023.5月号】

https://www.accounting.org.tw/blktopic.aspx?b=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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