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继承独资商号 两条件免税

楼主: haiduc (小火柴)   2023-01-17 09:17:14
继承独资商号 两条件免税
2023-01-16 23:59 经济日报/ 记者 陈姿颖/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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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独资商号,两条件免税。报系资料照
家中长辈过世,遗有一家使用统一发票商号,继承人想继续经营,其遗留的存货及固定资
产,是否要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高雄国税局表示,继承人若是单一继承、且符合独
资商号两大条件,可免征营业税。
官员表示,独资、合伙组织多命名为“商号”、“社”、“行”、“店”、“坊”等,独
资、合伙组织、小规模营业人属于个人营业性质,每年5月申报营所税即可部分甚至免申
报,而9月营所税暂缴一律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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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国税局表示,一般独资组织转让,或是变更独资负责人时,原负责人必须将转让前原
有的存货,以及店面、设备等固定资产,移转给新组织或新负责人,根据《加值型及非加
值型营业税法》规定,必须视为销售货物,原负责人要开立统一发票、收取营业税款,并
依法报缴。
若独资商号的负责人死亡,由其继承人继续经营,须先申请变更负责人为继承人或一并变
更商号名称时,其继承人继承余存的存货及固定资产,不属于营业税法规定应视为销售货
物的范围。
国税局说明,属于继承家业的独资商号,继承人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免视为销
售货物,也就不必课征营业税。首先,要单一继承,官员表示只有独资商号才符合本项规
定。如果家人留下的事业,是与他人共同经营的合伙组织,若是公司具有法人地位的组织
,继承人不会直接继承到商号财产,而是继承出资额或是股份等,因此和独资商号易主的
模式不同。
另外,已故的被继承人,必须是独资商号的资本主,而继承商号的对象,也要是合法的继
承人。符合以上要件,且继承人有意继续经营的情况,将负责人变更为继承人,以及一并
变更商号名称时,转移余存存货及固定资产的过程,才可免课征营业税。
官员表示,开发票及报缴营业税的议题,只存在于经营规模较大、月销售额达20万元以上
,经核定开发票的独资营业人,官员表示,如果是未开发票的小规模独资商号,其实在变
更负责人的过程中,不会有营业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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