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业实质投资抵减 两样态
2023-01-02 00:01 经济日报/ 记者 翁至威/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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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经济日报提供
企业将未分配盈余用于实质投资,达一定条件可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租税优惠。财政部
高雄国税局特别提醒租赁业者,“单纯租赁”与“租售”两种情形不同,若为租售,由于
涉及资产所有权移转,将无法适用产创条例租税优惠。
为鼓励实质投资,产创条例规定,公司以107年度及以后年度未分配盈余,在盈余发生年
度次年起三年内,以盈余兴建或购置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建筑物、软硬件设备或技术,实
质投资支出金额达100万元,可列为当年度未分配盈余减项,免加征5%营所税。
企业申报实质投资列报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在三年管制期间内不得将实质投资项目转借
、转售、出租、退货或变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产或营业使用。
其中“三年”管制期间的计算,在法定未分配盈余申报期间申报者,是自未分配盈余申报
期间届满次日起算三年;在法定未分配盈余申报期间后办理更正申报者,则是申请更正重
新计算当年度未分配盈余的次日起算三年。
高雄国税局表示,近日有公司询问,本业从事租赁,若购置汽车出租给顾客使用,并收取
租金收入,所购置的资产是否可申请适用产创条例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租税优惠?
国税局说明,出租资产有“单纯租赁”与“租售”两种情形。若是单纯租赁,出租人定期
收取租金,约满后收回资产,则出租人购置资产后从事出租行为,未涉及资产所有权、风
险及报酬转移,属于供本业或附属业务使用营业租赁,并未变更业务使用目的,因此可申
请适用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优惠。
但若为租售情形,在租期届满后,承租人可无条件取得所有权,或以明显低于市价承购,
由于该资产的风险报酬几乎已全部移转给承租人,属“融资租赁”,等同于出售,将不适
用前述租税优惠;如已申报减除,则应依规定加计利息并同补缴已减除或退回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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