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外国供应商缴营所税 两方式

楼主: haiduc (小火柴)   2022-12-23 10:14:45
外国供应商缴营所税 两方式
2022-12-23 00:42 经济日报/ 记者 陈姿颖/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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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官员表示,外国供应商直接对我国客户在我国境内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报酬,属于外
国供应商的中华民国来源所得,须于国内课征营利事业所得税。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
企业日常营运,可能有向外国供应商购买技术服务的需求,北区国税局表示,取得我国收
入的外国供应商有两种,第一、在台设有分支机构或营业代理人的外国供应商,应由在台
分支机构单独设立帐簿,计算营业所得额申报营所税。第二、外国供应商在我国境内无固
定营业场所或营业代理人,应由扣缴义务人在给付时依规定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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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官员表示,外国供应商直接对我国客户在我国境内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报酬,属于外
国供应商的中华民国来源所得,须于国内课征营利事业所得税。
举例说明,外国供应商A派人来台提供服务,又在境外提供部分技术服务,但仍有其他技
术须由境内个人或营利事业的参与及协助才可以完成,相关技术服务报酬及构成外国供应
商A在中华民国来源所得,须在我国课征营所税。
官员表示,外国供应商可以分为两种,在台设有分公司等分支机构;或是在台无固定营业
场所或营业代理人。
如果属于在台设有分支机构,则依《所得税法》第41条规定,外国供应商在我国境内的固
定营业场所(例如:分公司),或营业代理人,应单独设立帐簿,并计算营利事业所得额
申报纳税。
为了避免外国供应商和台湾分公司的成本、费用混淆不清。国税局官员说明,外国供应商
在我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应设置帐簿,分别记载总机构、分支机构的收入、成本、费用,
计算所得额后,再依所得税法第71条规定合并办理结算申报,依规定税率缴纳营利事业所
得税。
但如果属于在台无固定营业场所或营业代理人的外国供应商,则由扣缴义务人应就我国企
业给付予外国供应商的价款总额,按20%的扣缴率进行扣缴。
国税局官员补充,如果外国供应商所在地与台湾有所得税协定,该外国供应商得取自台湾
的营业利润,可申请适用租税协定的营业利润免税;或是外国供应商提供跨境电子劳务给
台湾企业,可申请依净利率及境内利润贡献程度计算所得额,将整体税率降为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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