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交易亏损 三年内抵减
2022-12-16 01:23 经济日报/ 记者 陈姿颖/台北报导
https://reurl.cc/rZokVZ
国税局表示,房地合一新制上路后,个人交易2016年1月1日后取得房地,不管是亏损或获
利,都必须在移转登记日隔日起30日内办理房地合一税申报(本报系数据库)
台北国税局表示,房地合一新制上路后,个人交易2016年1月1日后取得房地,不管是亏损
或获利,都必须在移转登记日隔日起30日内办理房地合一税申报,房地合一交易若有亏损
,可在交易日以后三年内抵减房地合一交易所得,不过要留意三年折抵期限,若超过期限
,国税局将不准认列。
国税局官员表示,适用房地合一新制案件,房地交易获利或损失的计算,是以交易时的成
交价额减除原始取得成本,以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费用后的余额为所得额,交易
获利所得必须课征房地合一税;交易若经核定产生亏损,可自交易日后三年内的房屋、土
地交易所得减除。
国税局举例,甲先生2016年10月10日以总价850万元买入A房地,2018年1月5日以总价900
万元出售,并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支付取得、改良及移转费用共120万元,申报房地交
易损失70万元(出售总价900万-取得成本850万-取得改良移转费用120万),并由国税局
核定交易损失。
之后甲先生又在2022年3月3日出售2019年买入的B房地,交易所得为200万元,此时甲先生
申报减除出售A房地的损失70万元,但因已超过损失交易日后三年度的抵减年限,因此国
税局否准认列,核定补税。
另外,国税局官员表示,房地合一税2.0上路后,包括取得费用、改良费用及移转费用如
果产生损失,其中移转费用可列举提示证明文件,但如果未能提示证明文件,推计费用率
为3%,并以30万元为限。
国税局呼吁,民众出售适用房地合一案件,应注意房地交易盈亏互抵相关法令规定,以免
因不熟悉《所得税法》,遭国税局补税。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6842398?from=udn-catelistnews_ch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