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因为对于税法认定不是非常了解,
也查了一些法规, 目前还没有可以解惑,
想询问大家关于这状况的部分,
在新竹买了一间中古屋, 签约时间是 7/3, 办理过户是 8/24
因前阵子遇民俗月尚未验屋交屋 (原屋主还住在里面), 预计在 9月底完成,
但今天接到新竹税务局来电表示, 需要透过视讯来确定是否为自住,
我有说明还未交屋, 税务员表示就必须使用 1.5% 来计算 7/8/9月,
若确定交屋再提出自住申请以视讯方式改回1.2%,
有询问代书, 这状况是否合理,
代书表示, 因为刚好7/1 为新的年度, 又刚好在 7/3签约,
然后他说税务局是用抽查的方法来看每项申请是否为自住,
意思是我如果运气不好被抽到, 就要缴到 1.5%? 但我就还没交屋啊?
这部份想询问各位, 是否正确合理? 有任何依据可向税务局维持自住1.2%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