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CFC适用豁免规定 两大要件

楼主: haiduc (小火柴)   2022-08-31 11:26:56
CFC适用豁免规定 两大要件
2022-08-31 00:12 经济日报/ 记者 陈姿颖/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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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受控外国企业(简称CFC)将于2023年上路,并订有豁免门槛。报系资料照
北区国税局昨(30)日表示,营利事业受控外国企业(简称CFC)将于2023年上路,并订
有豁免门槛,企业如果要适用,须满足以下规定,一、在设立登记地有固定营业场所,并
雇用员工于当地实际经营业务;二、消极性所得占比低于10%,两项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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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区国税局官员说明,CFC于所在国家或地区如有从事实质营运活动,即CFC在当地有固定
营业场所及雇用员工经营业务,且消极性所得不到10%时,且没有规避税负意图,就不属
CFC制度适用对象。
国税局官员指出,许多台商会运用台湾母公司,透过CFC间接投资中国大陆公司,但因CFC
营业登记地没有实质营运活动,而是透过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办公处所经营业务,就不属于
在CFC当地从事实质营运活动,仍不符合CFC的豁免规定。
至于何谓“消极性所得”不到10%?根据CFC办法规定,是指CFC当年度投资收益、股利、
利息、权利金、租赁收入及出售资产增益的合计数,占营业收入净额及非营业收入总额合
计数要低于10%;属于海外分支机构相关收入及所得,不纳入分子及分母计算。
为忠实反应CFC从事营业及非营业活动之比重,列为分子的“出售资产损益”要逐笔计算
且仅纳入出售资产增益笔数的利得金额,如有出售资产损失,则不得并计损失金额。
举例来说,若CFC当年度出售A、B及C共三处房屋,A及B房屋出售利得各为400万元及300万
元,C房屋为出售损失500万元,在计算消极性所得占比时,其出售资产增益700万元(A屋
:400万元+B屋:300万元)纳入分子计算,不得减除C屋出售损失的500万元,避免消极
性所得占比低估。
另外,CFC当年度盈余在700万元以内的豁免规定中,要注意盈余700万元的计算方式,官
员表示,属于我国同一营利事业控制的全部CFC,当年度盈余或亏损合计为正数且超过700
万元者,仍应依规定认列CFC投资收益。举例说明,甲公司拥有三家CFC分别为X、Y、Z
,则应将三家CFC的盈余合并计算,如果超过700万元,就不能适用豁免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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