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专家之眼】欺人太甚:追所得税岂能连坐

楼主: haiduc (小火柴)   2022-08-15 12:22:07
【专家之眼】欺人太甚:追所得税岂能连坐配偶?
2022-08-15 07:58 联合报/ 陈国梁/政大财政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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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预告《所得税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增订当纳税义务人有行踪不明,或逾缴纳期
限尚未缴清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欠缴税款者,稽征机关得迳行指定配偶为
纳税义务人。示意图。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
“缘坐”,又称“族刑”,是指一人犯罪,株连家属,犯罪者与其亲属对犯罪行为承担连
带责任的制度,为旧时中外都曾有过的恶法,早已随文明进展,被扫入历史的灰烬。万万
想不到的是,21世纪的中华民国财政部,竟然倡议所得税于夫妻间的“连坐”,大搞恶法
还魂。
我国综合所得税采家户申报制,本人与配偶得自行选定其中一方为纳税义务人,于办理所
得税申报后,如未于6个月内申请变更,家户之所得税及漏报所得罚锾,应由该选定之纳
税义务人承担。
过去实务上曾有纳税义务人借由隐匿、移转财产予配偶,以规避税捐执行,乃至于公权力
对纳税义务人追税,却不得其门而入的情形发生。又,也曾有丈夫财力雄厚,却以相对经
济弱势的妻子为纳税义务人,所得税申报时存在婚姻关系,但后来离婚、先生带着财产远
走他地,妻子在台湾积欠无力清偿的大笔租税债务。
然财政部不知审慎斟酌解决问题之道,竟于日前预告《所得税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增
订当纳税义务人有行踪不明,或逾缴纳期限尚未缴清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
欠缴税款者,稽征机关得迳行指定配偶为纳税义务人的“罪及妻孥条款”,天真的以为将
纳税义务移转给配偶、改由对配偶追税,就可以征起税收。
就上例而言,试问先生既已远走他地,即使将纳税义务人改为先生,如何就其于海外之财
产执行?财政部预告的修法方向,不仅没有解决问题,还可能造就更令人难忍的不公不义
。例如,先生与妻子各有1,000万元应纳税额,两人协议,妻子交付1,000万给先生、由先
生担任纳税义务人。根据财政部预告之修法草案,一旦先生行踪不明,岂非妻子被执行
2,000万租税债务?
就国家根本大法高度,在宪法第7条平等原则的保障下,即使为维持财政收入、攸关全民
公益,亦不得采取对婚姻与家庭不利之差别待遇手段。过去即有夫妻非薪资所得强制合并
计算下,较之单独计算税额,税负增加的情形,为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宣告违宪。而今按财
政部预告的修法方向,婚姻不仅仅只是使税负增加,而是变本加厉地规定夫妻一方必须承
担所有的税负。
又,宪法第15条关于人民财产权应予保障之规定,旨在确保个人财产之权能,不得因他人
之法律行为而受侵害;既然如此,岂容因夫妻之一方不履行纳税义务,而对另一方财产执
行的公权力暴行?
如果违反一项法律,以亮起一盏小灯泡来表示,则这次所预告之所得税法修正新增条文违
法的情形,恐怕可以用来闪耀整座圣诞树!除违反《中华民国宪法》外,也有害《纳税者
权益保护法》之根本立法意旨、背离《税捐稽征法》所规范之税捐稽征程序正义,甚至也
与《所得税法》奠基之所得课税基本要件,自相矛盾。
公权力追税,不能“抄家灭门”!这次预告之所得税法的连坐增修条文,不知是哪位税官
的空发奇想,一旦修法通过,近年来的税法修正,对于基本人权的伤害,莫以此为甚!一
意孤行的修法,通过的是欠缺财政专业、扭曲租税公平正义、践踏基本人权的“罪及妻孥
条款”;等到大法官作出违宪解释再行修法,已然造成国家社会无可逆的伤害。目前修法
还在预告阶段,财政部务必悬崖勒马!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6537436?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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