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新闻中的法律/修法向配偶追税 恐争议不

楼主: haiduc (小火柴)   2022-08-15 12:03:56
新闻中的法律/修法向配偶追税 恐争议不断
2022-08-15 00:15 经济日报/ 陈国梁
https://reurl.cc/GEEv3y
财政部。本报数据库
财政部日前预告修正《所得税法》,新增15条之1,当综所税纳税人行踪不明或名下无财
产可清偿欠税时,国税局可指定合并申报的配偶为纳税人,然而这项修法,于情、于理、
于法皆不合,未来若新法通过,恐怕争议不断,财政部应立即检讨。
根据财政部公告,夫妻原以先生为综所税纳税义务人,太太为其配偶,当先生行踪不明,
或欠税未缴且名下无财产可执行下,国税局可转而指定太太为纳税人,向太太追税。
草案并设下但书,若前述案例,太太在课税年度到被指定为纳税人的前一年度,各年度所
得未超过纳保法规定公告的基本生活费,或名下也无财产可执行时,可视为“无资力”,
不适用指定配偶规定。
先就“理”而言,财政部宣称这项修法是参考《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然而所得税与遗
产税本质差异甚钜,绝不可一概而论。
遗产税之所以可指定纳税人,是因为遗产税真正课税标的是遗产,课税对象其实是被继承
人,只不过由于被继承人已去世,因而以负责管理遗产者为纳税义务人,可能是遗产管理
人或继承人,逻辑仍是针对总遗产去课税。
然而所得税是针对所得来课税,若原来的纳税人失踪,配偶就要被指定为新的纳税人,负
担并非来自自身所得的所得税债务,不仅侵犯租税法定主义,更侵犯宪法保障人民财产权
利,是非常不应该的修法。
再者,财政部此修法真能达到追税目的吗?举例来说,富有的先生故意让没钱的太太当纳
税义务人,自己逃之夭夭,照财政部新法逻辑,确实可指定先生为纳税人,但问题是,先
生可能早已逃到海外,怎么追?
另个例子,若夫妻财力相当,两人分开计税、合并以先生为纳税义务人来申报,先生计算
所得税应负担1,000万元,太太计算所得税应负担500万元,殊不知太太将500万元交给先
生缴税后,先生竟跑去躲起来,国税局却转而向太太追税1,500万元,难道这合理吗?
再于“法”而言,新法若三读通过并上路,恐怕将争议不断,纳税人提起诉愿、上法院,
财政部虽能主张于法有据,但最后若纳税人走到声请释宪这一步,财政部赢面不大。
从过去大法官会议第696号解释可见端倪。当时大法官认为,税法要求非薪资所得强制合
并计税,造成已婚者和单身者税捐负担有所差异,形同对婚姻惩罚,认定违宪,财政部后
来只好修法,让各类所得都能分开计税、合并申报。
可想而知,连计税方式,大法官都认为不能因为结婚而增加负担,何况是因为结婚、被法
令要求合并申报,又要被指定为纳税义务人、负担全数税负?
最后再以人情义理来看,俗话说“罪不及孥”,有所得、该交税是天经地义,但不能因为
纳税人失踪,而配偶有钱,就找配偶要,冤有头债有主,财政部此番修法,恐怕弊远大于
利,应即时检讨、悬崖勒马。
(本文由政大财政系教授陈国梁口述,记者翁至威采访整理)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6536909?from=udn-catelistnews_ch2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