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房地合一税重购退税 财部:三情况可豁免

楼主: haiduc (小火柴)   2022-06-09 19:09:27
房地合一税重购退税 财部:三情况可豁免追缴退税款
2022-06-09 18:42 联合报/ 记者 赖昭颖/台北即时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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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赋税署今天发布解释令,说明三种特殊情况之下的房地合一税重购退税可不需要追
缴原退还或扣抵税额。本报资料照片
财政部赋税署今天发布解释令,针对依法适用房地合一税重购退税的民众,若符合因未成
年子女就读或拟就读学校订有应设户籍于该学区的入学条件、本人或配偶因公务派驻国外
、原所有权人死亡等三种情况,导致户籍迁出或未设户籍于该重购房屋,不需要追缴原退
还或扣抵税额。
官员表示,房地合一税于105年1月1日实施,并于去年7月1日推动房地合一税2.0,而根据
所得税法第14条之8规定,个人重购自住房地,无论是“先卖后买”,或是“先买后卖”
,只要出售旧房地与重购新房地两者移转登记时间在2年内且符合自住规定,均可申请适
用重购退税或抵税优惠,就已(应)缴纳税款范围内,按重购价额占出售价额的比率计算
应退还或扣抵之税额。
不过,自住房地的认定是以个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应于该出售及重购的房屋办妥户籍
登记并居住,且该房屋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
官员说,针对房地合一税重购退还或扣抵优惠,民众出售及购买的房屋均应符合“房地合
一课征所得税申报作业要点”第20点办妥户籍登记的要件,且为避免投机,以落实保障自
住权益的立法目的,重购后5年内该重购房地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转,应追缴原退还或
扣抵税款。
也就是说,依规定个人于重购后5年内,应于重购地自住房屋办妥户籍登记。但实务上可
能发生前述三种无法持续设户籍于该重购房屋的特殊情形,考量这三种情形不属投机且该
房屋实际仍作自住使用,因此发布解释令规范这些状况的房屋免予追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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