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地方评定房屋税基 不宜以折减方式便宜行事
2022-06-01 19:06 经济日报/ 记者 翁至威/台北即时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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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今(1)日表示,各地方政府在评定房屋税的房屋构造标准单价时,对于特定房屋
不宜以折减房屋现值方式便宜行事。图/本报资料照片
财政部今(1)日表示,各地方政府在评定房屋税的房屋构造标准单价时,对于特定房屋
不宜以折减房屋现值方式便宜行事,去年也邀集今年应重行评定税基的13个地方税稽征机
关,就各种不合法的税基评定情形,提醒稽征机关注意,依法改正。
今日媒体报导,台北市政府表示,台北市就全国单一自住房屋一律折减房屋课税现值50%
,是依据财政部赋税署105年8月4日函请地方政府重行评定房屋标准价格时,如考量溯及
旧屋一并适用,对长期持有1户供自住房屋者,应研议差异化税基评定之配套措施规定办
理。
不过财政部对此表示,北市府有误解。
财政部说明,房屋税条例规定,房屋评定现值是依地方政府不动产评价委员会分别按各种
建造材料所建房屋之种类等级评定房屋标准单价、按房屋之耐用年数订定折旧率,及按房
屋所处街道村里之商业交通情形等订定地段率等三项标准核计。
因此,同一大楼内房屋之房屋标准单价、折旧率、地段率均相同,如面积亦相同者,其评
定现值应相同,不因房屋用途系自住或非自住而有异。
财政部表示,台北市就该辖内的全国单一自住房屋一律折减房屋现值50%,不符合前述税
法规定,台北市倘欲对这类房屋提供优惠,建议可采补贴方式为之。
财政部进一步说明,财政部2020年4月24日致函台北市税捐稽征处(并副知台北市政府),
说明前述赋税署105年函有关差异化税基评定的配套措施,应建构在房屋税条例第11条的
评定事项及不动产评价委员会组织规程规定之议事范围,以资适法。台北市就全国单一自
住房屋一律折减房屋课税现值50%部分,与房屋税条例规定及上开105年函意旨有别,请确
实依法办理。
为避免各地方政府误解,财政部于2020年5月6日再致函各地方政府,重申房屋税条例第10
条并无折减房屋现值之规定,各地方政府不动产评价委员会于评定房屋构造标准单价时,
对于特定房屋不宜以折减房屋现值方式便宜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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