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企业并购法翻修 三大特色

楼主: haiduc (小火柴)   2022-03-11 15:04:10
企业并购法翻修 三大特色
2022-03-11 00:18 经济日报 / 记者程士华/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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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新会期开议,《企业并购法》修正草案有望再次闯关。本报系资料照
立法院新会期开议,《企业并购法》修正草案有望再次闯关,安侯建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昨(10)日指出,新版法案共有三大特色,包括放宽大并小的资格认定、纳入无形资产的
估价,以及提供个人股东租税优惠,增加参与并购诱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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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经济日报提供
安侯建业税务投资部会计师丁英泰表示,如本次企并法所修正的面向,包括对并购公司、
被并购公司皆有利多,有望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活络,同时兼顾股东权益保障。
首先,就并购公司可享受的面向,丁英泰指出,这次提供了两项诱因:第一,大幅放宽“
大吃小”简化并购程序的门槛,被并购公司股东的股份、现金等财产价值,未超过买家净
值的20%,便仅须由董事会特别决议通过并购议案即可。丁英泰表示,相较于现行大并小
模式的门槛,限制被并购方的净值为买家净值的2%以下,这次修法可谓大幅放宽。
第二,在税务计算上,丁英泰指出,当买方取得被并购对象的无形资产,诸如营业秘密、
电脑软件、积体电路布局权等各种特许权,新版企并法规定上述无形资产可按法定享有年
限,或以十年做为摊折的计算标准。
丁英泰表示,由于无形资产鉴价方式多元,若有法规明订,可让买家更容易计算并购所需
投入税务成本。
这次修法也不只对买家有利,丁英泰表示,对卖家而言,新版企并法也提供的了不少诱因

过去《所得税法》规定,被并购公司的股东取得合并对价,若高于原始出资额,应就其差
额应列报股利所得。丁英泰指出,这样的税制让新创公司被并购时,个人股东会产生较高
的税负,而降低其参与并购意愿。
鉴于以上现象,新版修法草案规定,新创公司个人股东,得选择延缓至并购后第三、四、
五年间,把股利所得平均摊到三年内课税,降低各年度所得税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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