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售国外专利权 营业税两样态

楼主: haiduc (小火柴)   2022-03-11 09:29:49
售国外专利权 营业税两样态
2022-03-08 00:36 经济日报 / 记者翁至威/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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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出售国外专利权及商标权,要特别留意,虽然专利登记在国外,但若出售对象,是
另一家境内营业人,表示劳务的提供地、使用地都是在我国境内,仍应课征营业税。(本
报系数据库)
营业人出售国外专利权及商标权,要特别留意,虽然专利登记在国外,但若出售对象,是
另一家境内营业人,表示劳务的提供地、使用地都是在我国境内,仍应课征营业税;若境
内营业人出售专利,劳务使用地在国外,才能适用外销零税率。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出售专利、商标权,是属于销售劳务,而根据营业税法规定,销
售劳务若在我国境内提供或使用,属于境内销售劳务,取得收入应按税率5%计算营业税额
,并开立统一发票交付买受人课征营业税,无法适用零税率。
https://bit.ly/3pWzZEt
图/经济日报提供
北区国税局表示,若两家境内公司,彼此之间买卖登记在我国的专利,此类交易毫无疑问
,必须课征营业税。
但若专利是登记在国外,过去曾有营业人对此产生疑义,财政部于是参考OECD对于加值税
认定方式,在2014年发布解释令,厘清课税疑虑。
官员表示,营业税法规定,外销有关的劳务,或在国内提供而在国外使用的劳务,才能适
用零税率,换句话说,劳务提供地在境内、劳务使用地在境外,才能适用零税率;购买专
利者若为境内公司,仍要课征营业税。
官员解释,国内营业人出售注册登记在国外的专利权及商标权,给国内另一营业人,虽然
专利登记在国外,但既由国内营业人在我国境内提供,且由我国境内另一营业人取得,其
劳务的“提供地”及“使用地”都在我国境内,应属于“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劳务”,取
得收入也就应依法课征营业税,尚无外销劳务及收取外汇,销售该劳务取得的收入,不能
适用零税率。
而假如是在台湾没有固定营业场所的境外公司,出售国外专利给境内公司,官员表示,这
就要回归到营业税法第36条,由买受人在给付报酬次期开始15日内,依规定税率计算营业
税额后缴纳。
而如果是两家境外公司交易,即便专利权登记在我国,由于提供地、使用地都在国外,在
我国就没有课征营业税的问题。
国税局提醒,营业人若有出售专利,应留意交易对象是否为境内营业人,并依规定开立发
票、缴纳营业税。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6147197?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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