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总公司分公司调货 须开发票

楼主: haiduc (小火柴)   2022-03-10 11:28:56
总公司分公司调货 须开发票
2022-03-10 02:45 经济日报 / 记者程士华/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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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分公司之间调货,留意营业税的规定。(本报系数据库)
总公司、分公司之间调货,留意营业税的规定,北区国税局表示,若总、分支机构平时是
分开报缴营业税,内部互相调拨货物时,也有开立发票的义务,以免因申报模式的差异,
而造成漏报营业税。
依《离岛建设条例》第10条规定,金门地区的营业人,在地销售及使用的商品,可以免征
营业税,国税局日前接到某业者总公司询问才发现,原来业者长期以来误以为免税,漏报
总公司及金门分公司之间,高达数千万元销售额。
官员表示,通常而言,营业人及所属分支机构间发生货物、劳务调拨的情形,在帐务上,
只要做简单的调整即可。
https://bit.ly/3MwS3Pg
图/经济日报提供
这次会出现补税,主要是因为总公司在台湾本岛,销售的都是应税货物;而金门分公司因
为享离岛租税优惠,因此销售的货物皆免营业税,二者的营业人属性不同。
正由于营业税适用的规定不同,官员指出,对这间公司而言,总公司跟金门分公司之间货
物的调拨,将会影响总、分支机构的应税、免税销售额。
又因为免税货物的进项,原则上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因此当总公司及金门分公司互有进销
时,将影响个别的不得扣抵比例。
官员表示,被影响而有补税可能的对象,主要是销售应税货物的一方,在本案当中,由于
总公司在购入后,再转供给专营免税的分公司出售,应税货物转变为免税货物,因而产生
进项不得扣抵的问题。
官员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条规定,营业人总、分支机构之间,若有
适用免税的差异,且为分开申报营业税,在内部调拨货物时,便应视为销售、开立统一发
票。
本案由于是业者直接询问,国税局仅辅导总公司自行补报2020至2021年间,调拨给金门分
公司货物的销售额,一共4,670余万元、补缴营业税233万余元。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6153107?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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