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会计师:投保方式有误 节税不成反缴更多

楼主: haiduc (小火柴)   2022-02-16 08:45:26
会计师:投保方式有误 节税不成反缴更多税
2022-02-15 14:15 经济日报 / 记者仝泽蓉/即时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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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众在投保之前应该先充分了解保险的课税原则,才能充分发挥保险的最大效益。 本报
资料照片
保险一直是很多人偏好的传承工具,然而面对琳瑯满目的保险商品时,常常不知该如何挑
选,KPMG安侯建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税务投资部执业会计师张智扬表示,常发现很多客户
的投保方式有误,除了没有达到预计的节税效果,还可能额外衍生更多税负,因此,在投
保之前应该先充分了解保险的课税原则,才能充分发挥保险的最大效益。
保险的基本精神是透过定期或一次性的保险给付,当被继承人(即要保人和被保险人)因
疾病或意外身故时,借由保险理赔金保障家人未来的生活,来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因此
,依据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6条规定,以被继承人为被保险人之人寿保险给付金额不计入遗
产总额课征遗产税;而依所得税法及所得基本税额条例规定,人身保险之保险给付除免纳
所得税外,受益人与要保人非属同一人之人寿保险及年金保险,受益人受领之保险给付应
计入个人基本所得额计算,但死亡给付每一申报户全年合计数在3,330万元以下部分免予
计入。据此,若是安排得宜,将部分资产投入保单不仅可节省未来的遗产税,于保险给付
时亦可大幅降低可能衍生的所得税。
在保险的基本关系中,要保人是保单资产的拥有者,被保险人是保险给付条件约定的标的
,受益人是保险给付的对象。实务上常见因混淆而发生保错的情形,举例而言,长辈误以
为以子女为被保险人就是帮子女投保,却又担心子女会随意解约或变更受益人,故以自己
为要保人,然而当长辈身故时,因被保险人尚在世所以给付条件尚未达成,但因保单属于
长辈的资产,仍要计入长辈的遗产课税,导致不仅没有达到节税效果,子女也拿不到保险
给付的情形发生。
此时,若于投保时将要保人及被保险人关系对调,当长辈身故时,因符合前述被保险人身
故时之人身保险给付,除免纳入遗产外,且由于要保人及受益人均为子女(同一人),纵
使超过3,330万元,亦无前述要缴纳最低税负之情形,但若由长辈代缴保费,因要保人为
子女,要注意每年合计之缴费金额是否有超过每年244万元的赠与税免税额度。
然而,若发现保单有保错的情形,也不要贸然进行要保人变更,这样反而会因保险资产无
偿移转,直接衍生要缴纳赠与税之情形。此外,由于现在保险商品多元 ,投资型保单连
结投资标的发生收益部分,按规定不属于免税之保险给付,应视其收益性质并入要保人之
所得课税。
张智扬提醒,保险商品运用得当,确实有节税及帮子女预留税源之综效,惟于投保前,宜
考虑投保之目的并了解不同保险关系安排之课税原则,必要时应与税务专家充分讨论,以
确保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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