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生前赠与200万元 不能纳入民法1030之1请求权
2022-02-14 15:34 经济日报 / 记者徐碧华/即时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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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境示意图。图/Ingimage
台北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死亡前两年内赠与配偶的财产,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5条规定
,应并入其遗产总额课征遗产税,惟依民法第1030条之1规定,计算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
求权时,不列入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范围。
台北国税局指出,依民法第1030条之1规定,法定财产制关系消灭时,夫或妻现存的婚后
财产,扣除婚姻关系存续所负债务后,如有剩余,其双方剩余财产之差额,应平均分配。
但因继承或其他无偿取得的财产及慰抚金不在此限。
所以,当夫妻一方死亡时,计算夫妻双方剩余财产差额范围,以夫或妻现存的婚后财产,
排除因继承或无偿取得者,扣除婚姻关系存续所负债务后,据以计算剩余财产,并得于申
报遗产税时,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之1规定,主张自遗产总额中扣除。
陈先生(化名)于死亡前两年内赠与配偶存款200万元,该资金续存于配偶银行帐户,属
夫妻间赠与财产,不课征赠与税。
但陈先生死亡时应视为遗产课税,陈太太行使民法第1030条之1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
时,该资金200万元是她无偿取得,且非陈先生现存的遗产,均不列入双方剩余财产中计
算请求权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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