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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ny577 (双姓:《姓名权》平等!)
2020-12-12 10:48:272020-12-08 07:30财政部 南区国税局
民众黄小姐来电询问,其先生于今年中赠与2名子女各200万元,每个人均未超过220万元
免税额,还须申报赠与税?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赠与税系以赠与人为纳税义务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2条规定
,赠与税纳税义务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可自赠与总额中减除免税额220万元。所
以,不是以个别受赠对象受赠财产是否超过220万元作为须申报赠与税判断标准,不论赠
与多少人、赠与多少财产,只要赠与人同一年度累计赠与财产合计超过免税额220万元,
就应于超过免税额之赠与行为发生后30日内申报赠与税。
黄小姐之配偶一年内赠与2名子女各200万元,赠与总额合计400万元,减除免税额220万元
,课税赠与净额180万元,应按税率10%申报缴纳赠与税额18万元。
该局建议纳税义务人,可善用每人每年220万元的免税额,由父母各自赠与给子女,以本
案为例,黄小姐及其配偶如各自赠与200万元给子女,因各自减除自己的免税额就不必申
报及缴纳赠与税。
本文转载自财政部南区国税局,原文请点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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