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好,我知道退职所得需要申报,但是看国税局的说明说真的越看越混乱,因为家
母生前领取了一笔退职所得然而参考国税局的网页是写说能扣除18万*服务年资。
因为若是扣除18*年资的话家母那边退职所得应该是不需要缴税的,但是在2020/1/21北区
国税局的公告上面写着,“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扣缴义务人给付退休或被资遣员工的
退职所得,应按给付额减除定额免税额后的余额,再依各类所得扣缴率标准规定的扣缴率
,办理扣缴及申报。惟大部分民众于报税时会将扣缴凭单上之金额再自行减除免税额后列
报,而造成短漏报所得。”
请问这个意思是说公司给的扣缴凭单上面的给付总额是已经扣过免税额了吗?
因为如果是这样是不是比方说给付总额写100万,实际上我家母当初领的退职金总额是100
万+免税额这样理解吗?
会有这个问题是因为家母过世后为了申报遗产税有去调阅过家母的银行明细,退职金领取
的金额跟给付总额是相同的,但是按照国税局的说法是扣缴凭单上面的给付总额已经扣过
免税额了,所以想询问各位大大是我的认知有误还是哪边出了问题呢,谢谢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