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继承房屋转卖 要不要房地合一税?

楼主: sony577 (双姓:《姓名权》平等!)   2019-11-23 13:54:33
2019-11-21 14:14联合晚报 记者程士华/台北报导
爸爸近年过世,儿子因而继承了父亲传下来的一间老房子,但是因为没有需求而转卖,到
底要不要申报房地合一税呢?高雄国税局表示,这类情况其实并不是看儿子的取得时间,
而是看爸爸当初取得不动产的时间,作为适用房地合一新制,或房屋交易旧制的依据。
高雄国税局日前受理一件案例,辖区内一位爸爸在2012年3月购置一套房地产,但是这位
爸爸在2015年10月往生,他儿子在因此在同一个月继承这套房地产,可能本身并无需求,
因而在去年7月出售这套房地产,并主动申报房地合一税。
官员指出,国税局查核这个案件时发现,其实这位儿子本人、妻子以及家中未成年子女,
都未将户籍设置于这套继承而来的房屋中,其实不属于房地合一课税范围,因而注销这起
申报案件,并通知这位儿子,把这笔房屋交易收入并入今年5月的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
官员表示,以往买卖房地产时,土地部分免税,房屋部分交易所得被归类于财产交易,要
在隔年5月并入综合所得税时申报。而房地合一课税新制于2016年1月1日起上路,近年取
得的房地产,要在移转登记后一个月内主动向国税局申报,自住使用可以享较优惠的税率
,但刚入手就脱手,恐怕有炒房嫌疑,越快脱手课税越重。
官员指出,这位儿子搞错一件事,其实因继承而取得的房屋,持有时间可以跟父执辈合并
计算,换句话说,其实案例中的房地产,实际取得的时间要依爸爸购置的时间为主,也就
是2012年3月,当时房地合一税还没上路,这套房地产也就属于旧制。
不过还是有例外,官员提到,若是民众在2016年以后才继承不动产,即便房地产在父执辈
手上属于旧制课税,但是这位儿子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实际在此居住、设有户籍,且连
续住满六年以上,过程中都没有拿去出租、做生意或是转作事务所等执业情况,就可以适
用房地合一税的自住优惠。
官员指出,针对符合自住标准的房地产,房地合一税设有新台币400万元以下免税的规定
,虽然旧制房屋只要课综所税,但是选择房地合一税更有利,那么税法也允许这位儿子改
用房地合一新制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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