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地价税问题

楼主: ray860114 (哈哈哈)   2018-10-26 01:47:05
事实:
我父亲和我阿伯共同持有一间店面,在今年三月时因为还没出租而我父亲申请自用住宅且
通过,而后在今年五月出租给他人,在近日收到地价税的单子是课自用住宅的千分之二税

依照我的理解,应该是要改课征千分之十的税率才对吧?
那请问各位乡民大大
是否有向税捐单位告知已从自用住宅改为非自用住宅的义务?
如果我向税捐单位申请复查,而后发现应课千分之十的税,是否有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的
适用?
倘我有这个义务,而不去进行,实务上会要我补缴差额还是除此之外还需要缴罚锾?
谢谢大家的指教
作者: adey40 (风海)   2018-10-26 07:18:00
你今年一到四月难道就不是自用的吗? 所以应该是明年才课征千分之十的税率,不过你还是要告知税捐单位改明年课千分之十,不然税捐单位没发现的话就还是自用税率
作者: lipservice (寂寞的人坐着看树)   2018-10-26 08:27:00
使用情形变更不符规定时30日内要申报,不然查到要补缴还有可能被处短匿税额3倍以下罚锾。土地税法41、54条
作者: GigiBuffon (忘不了那个人就投降)   2018-10-26 09:04:00
实务上除非被检举否则一开始都是发现后先发单补缴啦不过我说的只限台中 其他县市我不知道= =
作者: ktktkt   2018-10-29 00:51:00
地价税是次期改课 今年出租是明年才改按一般税率课征 建议主动诚实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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