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比赛得到的奖金缴税法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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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0 竞技竞赛及机会中奖的奖金或给与如何办理扣缴?
竞技竞赛和机会中奖的奖金或给与扣缴的有关规定如下:
1.如果获奖人或中奖人是我国境内居住的个人,或在我国境内有固定营业场所的营利事业
、或于一课税年度内在台湾地区居留、停留合计满183天之大陆地区人民及在台湾地区有
固定营业场所之大陆地区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要按照给付金额扣缴10%。
2.如果获奖人或中奖人不是我国境内居住的个人,或是在国内没有固定营业场所的营利事
业、或于一课税年度内在台湾地区居留、停留合计未满183天之大陆地区人民及在台湾地
区无固定营业场所之大陆地区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一律要按照给付金额扣缴20%。
3.个人取得统一发票或公益彩券中奖奖金,在每联(组、注)奖额超过2,000元时,要按
给付全额扣缴20%,当每联(组、注)奖额不超过2,000元时,是不用扣缴的。这项奖金是
采用分离课税,所以不必再计入综合所得总额申报课税,而所扣缴的税款也不能够抵缴或
申请退还。
4.对于中奖的奖品给奖单位应该要按照购买奖品的统一发票或收据,或自行生产的成本金
额,依照前面规定的扣缴率办理扣缴。
(各类所得扣缴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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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边扣缴的意思是,到时候还要合并到综合所得去看是否要补缴或是退税吗?
或是说,如果是学生没有收入的话,是否可以连这10%都退回来?
然后如果综合所得税率是20%的话,是否缴税时还要再补缴10%?
或是说 还有什么方式可以尽可能缴比较少税?XD
先谢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