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去年至大陆某大学的附属医院就医,
有带回了院期间的收费明细
在网络上查到此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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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0rz.tw/bXQq1
可凭大陆地区公立医院、财团法人组织之医院或公私立大学附设医院出具
之收据或证明并经大陆地区公证处公证及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验证后,
自其当年度综合所得总额中列举扣除,未确定之案件亦有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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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父亲带回的住院费用明细表上只有该医院的章,并未在大陆那边公证,
请问这样是否就无法列举支出?
还是只要带着单据到海基会验证即可?
报税的单据一定要寄正本吗?
因为正本另有用途, 还是影本跟正本带去验证即可?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