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二等亲要将房屋与土地移转,经计算后公告价值约180万,
因房子是自住,以买卖方式做为移转,其土地增值税可低于以赠与方式移转。
去国税局报税时,是否可以主张买卖,并且在私契中,以200万元做为买卖成交价,
其付款价金,直接自每年赠与220万中的额度中扣除呢?
或是买方直接出示转帐证明,直接转帐200万证明购入,
之后再进行赠与,赠与200万给买方。
赠与税因其价值低于220万,故不论如何主张,皆不会有赠与税之问题。
但这样是否会被国税局认定为假买卖真赠与?
要求将土地增值税改为以赠与做为计算,并追缴土地增值税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