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版友好
两年前我用我与太太的名义赠与孩子金钱
我是孩子帐户被授权人,两年后我想把这笔钱用撤销赠与的方式回到我与太太名下
但我将上述要进行的动作询问中区国税局,中区国税局却告诉我撤销赠与需要有法定原因
如民法上的遗弃、侵害等。孩子年龄为幼稚园
承办人表示如果执行上述动作将会以一年度的赠与额度后计算如果有超过就要缴纳赠与税
我的凭证就是两年前我与太太的汇款水单
我有个疑问,我难道不能单纯的将金钱在小孩亲属间互转吗?
这个问题又牵涉到当时银行给予的错误讯息,银行都要新业绩不要旧客户
所以理专姑情我们用小朋友开户再用父母双方去赠与,如果汇回在撤销就好
但这个帐户实际上我还是实际拥有者,但现在就是单纯不想跟这银行往来也不想继续放
我跟承办通完电话后觉得当初不应该这样去动作,觉得好复杂
以上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