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zhong33 (zhong33)
2018-01-18 15:41:09虽然爬了很多文
但还是觉得国税局在网拍缴税的定义上
有很多种版本,而且都是可以视情况更改的。
1.卖家在国外留学,兼差代购
直接从国外寄商品给台湾买家
这部分还需要在台湾办营业登记缴营业税吗?
Ps:印象中有爬文到是不需要的,但我觉得这样对在台湾开店贩售的卖家不太公平,因为是
不是从国外直接寄回的,税务人员并不知道,这地方感觉有心人士可以含糊带过或者欺骗,
除非税务人员有假装买家,真正买过才知道。
2.台湾代购卖家接受委托从国外进货回来
代买费才收商品的总额5%而已
但实际汇入帐户的商品金额每个月超过20万
则需缴5%营业税,那不就等于完全没赚钱吗?
还是有其他办法? 改成销售劳务?
如果代买ㄧ样要开商品总金额的发票
但是国外的进货收据,国税局又不采纳
没办法用进项折抵,那是不是只剩把5%的营业税灌在客人的商品金额上这个办法?
3.代买跟代刷卡的意义其实ㄧ样,只差在代买多了ㄧ道转寄的动作,这里感觉国税局在课税
方式上,代买跟代刷也有很大的不同。
实在是搞的小弟好乱
因为问会计事务所
他们对于网络近年兴起的交易税
其实也回答的不是很清楚
想请教资深前辈帮帮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