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请教大家
105年小弟创业设立商号
有申请免用统一发票
因为核定营业税额的金额
跟国税局沟通了许久
觉得核定金额不合理,加上新创商号根本处于亏钱状态,没有获利,觉得不需要缴纳营所税
最终换来免缴营业税
因为核定税额争取到每月8万以下
所以免课征,但详细金额因为未再寄缴税单来,所以不知道详细金额
所以106年申报综所税时
当然就没有申报此笔资料(亏损无获利)
万能的国税局于前几日寄来补税单
加计105年商号的"收入"后要我补缴税款
请问大家
1.国税局是否依照当初的核定营业税金额来计算我的收入呢?
2.商号营业状况明明就是亏损,要如何举证核定税额跟实际营业状况不符合呢?
3.没有此笔收入的情况下,如何跟国税局沟通呢?(可以拿每月营业报表证明吗?)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