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自用住宅去年4月开始租给公司,谈好租金3万含税
昨天收到房客寄来4-12月共9张的租赁税(应该是吧)缴款单,通通都过期了
今天去缴 除了最后一个月只过期几天,滞纳金60元,其他8张都是上限15%=450
多的滞纳金共3660元
因为是他晚寄 所以我们请房客负担这3660元
结果房客传来一段,说银行搞错了,就没后续(房客很忙,常常只讲一两句就没回了)
“加计滞纳利息之规定:
2.自动补缴税款利息之加计:依照税捐稽征法第48条之1规定“纳税义务人自动向税捐稽
征机关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凡属未经检举及未经稽征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
行调查之案件,各税法所定关于漏报、短报之处罚一律免除。但其补缴之税款,应自该项
税捐原缴纳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补缴之日止,就补缴之应纳税款,依原应缴纳税款期间
届满之日邮政储金汇业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计利息,一并稽征。”但免加征
滞纳金。税捐稽征机关为便利纳税人自动补缴所漏税款,印有自动补报专用缴款书,供纳
税义务人取用,惟缴款人应于“扣缴单位自动补报盖章栏”盖章证明。”
我查了一下,难道房客的意思是说应该是用补报利息来算,而不用滞纳金吗?
因为没有租给公司的经验,所以想请问
银行真的搞错了吗??
另外
1.房客是否应要给我们扣缴凭单?
2.补充保费会在何时缴?
谢谢!
附上其中一个月的缴款单
https://i.imgur.com/e0hWrzD.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