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用复委托投资ETF,长期持入,甚至预计超过10几年以上都不卖出。
1.
假设30年间持续每年100万买入,从没卖出,30年共投入3000万,30年后全卖出时,价值
也仅刚好是3000万...这样海外所得的计算,理论上应该是课不到税,但需提出每年100万
买入的证据? 这实务上该如何办到 Orz
2.
假设30年间间断性买入,从没卖出,实际情形应是,30年共投入多少不容易考证,30年后
全卖出时,价值刚好是3000万,这样海外所得如何计算?
3.
同上,但中间因为再平衡等,曾卖出,美元资金停泊后又买入,如果海外所得计算的关键
在投入的成本,这情形的投入成本又该如何认定呢
举个简化例子当问题,跟各位请教.
如下:(避免复杂,以下币值全为台币)
106-3/1: 投入台币100万购买某海外ETF。此时ETF净值为 C
106-12/1: 帐面价值升到120万 (此时ETF净值为 1.2C),卖出价值20万的ETF
(因此,ETF仍有100万帐面价值 + 20万现金停在证券户头)。
107-2/1: 这中间2个月,ETF净值有涨有跌,这时决定再投入(刚好此时ETF净值仍为
1.2C)
将原有现金20万,以及“另外汇入台币20万”,共40万都购买该ETF。
(此时帐面价值140万)
107-8/1: ETF净值涨了10% (成为 1.32C;帐面价值变为140*1.1=154万)。
决定卖出部分 (60万帐面价值,卖出得现金),ETF帐面剩154-60=94万
108-2/1: ETF净值又涨10% (成为 1.452C;帐面价值变为94*1.1=103.4万)
这时决定将原有现金60万,加上“另外汇入40万”,买入该ETF。
(此时帐面价值=60+40+103.4=203.4万)
108-7/1: ETF净值又涨7% (成为 1.55364C; 帐面价值= 217.638万)
此时全部卖出得现金217.638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