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因为我在了解开美国券商户头或复委托时,同样想到类似这问题
1.
我汇出500万,资金停留在券商户(完全没投资),1个月后汇回500万
这样如何认定呢? 这应该算海外资金而不是所得? 但要如何举证吗?
2.
就以美国券商户来说,假使汇出700万台币要投资
一部分存在券商,一部分投资,中间可能资金有因投资而流动,经过2年
可能结算后决定汇回600万,那这样算海外所得600万吗?
(2.1) 上述假设全部结算赔了50万,总资产仅剩650万(但汇回600万),这样是否有不同?
(2.2) 如果曾动用20万投资,之后汇回600万,认定又有何不同吗?
3.
美国券商或复委托对于这部分相关议题,是否有所不同?
感谢了解的大大指教一下~
※ 引述《NT300 (lexus!!!)》之铭言:
: ※ 引述《NT300 (lexus!!!)》之铭言:
: : 假设一年汇出八百万台币,汇入七百万台币
: : 实际上是赔100万
: : 但是海外所得是否只计算汇入的部分?
: : 这样十分不合理吧?
: : 请问懂海外所得的先进?
: : ps. 由水单可证明汇出金额大于汇入
: 抱歉
: 报税季节到了 只好再来问一次
: 之前淡季较没人回应
: 我查电脑系统并没自动列出海外所得的部分
: 如原本问题
: 由水单可证明汇出金额大于汇入
: 实际上的确是没净所得
: 请问要自己申报汇入的部份吗
: 已问过国税局
: 得到笼统的答案:要看实际情况
: ....真无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