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综所税列举问题询问

楼主: conk (conk)   2016-11-20 17:22:00
您好,
购屋借款利息之列举,是自用住宅,无营利行为才行。
若你a房有出租之行为,是无法列举。
B房无贷款,就没有列举之问题。
租金收入,就看你能否提出证明。
无法提出证明就以财政部设算比例课税。
一年总所收到房租现金*(1-43%)
新闻稿:https://goo.gl/ggdl0X
1.房屋必须是登记纳税义务人、配偶或所申报的受扶养亲属所有。
2.纳税义务人、配偶或受扶养亲属于课税年度在该地址办峻户籍登
记,且这个房子必须没有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者。
(如果抵押房屋的地址和申报时户籍地址不同,须补附户籍资料以凭认定)。
3.要检附当年度支付利息的缴息清单正本,缴息清单上如果没有抵押房
屋的坐落地址或借款用途,要由纳税义务人自己签章补填,以凭核认
。但是,如果以“修缮贷款”或“消费性贷款”的名义借款,而借款
用途确实是用于购买自用住宅的话,还要附上所有权状影本、借款契
约影本或建筑物登记簿誊本等有关文件。另外,纳税义务人如果改向
另一家金融机构贷款来偿还原来的购屋贷款,在原来贷款还没有还清
的额度内所支付的利息,可以核实减除,但要检附转贷的相关证明文
件,如原始贷款余额证明书、清偿证明书、新的借款契约书或建筑物
登记簿誊本手抄本及建物异动清单或建物索引(须含转贷或换约前后
资料),以凭核认。例如某甲原来向第一银行贷款,还有980,000元的
本金没有还,今年改向台湾银行贷款1,500,000元来还第一银行,那么
某甲虽然贷款1,500,000元,也只能就原先剩下的980,000元部分缴的
利息可以扣除。
(所得税第17条第1项第2款第2目之5)
(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24条之3)
※ 引述《shinchuan (Sidney)》之铭言:
: 请问一下,若有二间房子,一间有贷款(A房),另一间无贷款(B房),但有出租行为,
: A房贷款利息一年约18万,B房租金收入16万,若在报税上,
: 我使用列举的方式,自用贷款利息支出,报税叩除额那一项能是对的呢?
: 还是有其它算法??
: 一、他是18万都可以当做叩除额,16*57%当收入
: 二、18万叩除16万,只有2万当列举的呢?
: 谢谢。
作者: shinchuan (Sidney)   2016-11-26 11:11:00
房租收入和租金收入是不一样的,要分开来计算
作者: chungjan (fly)   2016-11-29 22:16:00
自用宅贷款利息费用要先扣掉存款利息收入才能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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