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非新购而是既有房屋 贷款赠与后的税务

楼主: Kermei (one)   2015-11-01 17:00:57
用到的观念是“附负担”的赠与。
有先爬网络上的文,只是可惜,网络上相关文章举例举的是:
父母“购买”“新屋/预售屋”,因为向银行申请房贷(也就是本文说的“负担”)
然后将此房屋赠与子女某人,贷款金额可以从房屋价值扣除,以减少课征赠与税的税负。
以上观念,我敬谨阅读,不敢重复打扰版上专家。但我才疏学浅思考驽钝,无法从上述
类型适用到我比较想真正了解的其他类型。类型如下:不是针对预售屋,是针对父母的既
有房屋。
假设鳏夫王大麻子,要将自身名下唯一一栋房屋,赠与给儿子王二麻子。
地政事务所那边过户,是一回事。
国税局这边呢?若要“合法”(没有用人头去从中干嘛干嘛)避税,运用“附负担”的
赠与方式,那么请问:
若该房屋公告价值500万,王大麻子选择向银行贷款500万,然后将该屋过户给王二麻子
、并约定这500万贷款与利息由王二麻子偿还给银行。
王二麻子既然受赠一栋有500万元贷款负担的(价值500万元的)房子,500万元的贷款额度
就从房屋价值中扣除之;再计算赠与税的税金。通常来说,就省下很大笔的赠与税税金了
.......
这样的理解正确吗?
作者: mrusamigo (caspar)   2015-11-01 20:54:00
参遗赠法第5条第4、6款,最好是儿子自行贷款吧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15-11-02 18:38:00
《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1条:“赠与附有负担者,由受赠人负担部分应自赠与额中扣除。”只是实务操作要注意细节就是了,并不是一般人想的那样子,而是要以国税局审查人员的标准为标准。
作者: lai517 (:))   2015-11-06 13:40:00
国税局会要求抵押权移转给儿子,才能适用附有负担之赠与(原本义务人跟债务人是父亲,要经由银行同意后改为儿子)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15-11-09 02:34:00
不是只有抵押权的义务人及债务人变更就没事了。还得通过国税局主观认定受赠人有无偿债能力这一关。建议找有经验的专业人士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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