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到的观念是“附负担”的赠与。
有先爬网络上的文,只是可惜,网络上相关文章举例举的是:
父母“购买”“新屋/预售屋”,因为向银行申请房贷(也就是本文说的“负担”)
然后将此房屋赠与子女某人,贷款金额可以从房屋价值扣除,以减少课征赠与税的税负。
以上观念,我敬谨阅读,不敢重复打扰版上专家。但我才疏学浅思考驽钝,无法从上述
类型适用到我比较想真正了解的其他类型。类型如下:不是针对预售屋,是针对父母的既
有房屋。
假设鳏夫王大麻子,要将自身名下唯一一栋房屋,赠与给儿子王二麻子。
地政事务所那边过户,是一回事。
国税局这边呢?若要“合法”(没有用人头去从中干嘛干嘛)避税,运用“附负担”的
赠与方式,那么请问:
若该房屋公告价值500万,王大麻子选择向银行贷款500万,然后将该屋过户给王二麻子
、并约定这500万贷款与利息由王二麻子偿还给银行。
王二麻子既然受赠一栋有500万元贷款负担的(价值500万元的)房子,500万元的贷款额度
就从房屋价值中扣除之;再计算赠与税的税金。通常来说,就省下很大笔的赠与税税金了
.......
这样的理解正确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