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请问
A有块农地在民国80年左右以买卖为名义移转给B(但实际是没有付钱的)
(他们有签一张切结书,大意是A如要把地取回B须配合办理)
当时有申请农业使用证明并核准,故移转时未课土增税
相关手续均已办峻,地也已经移转到B名下
后来这块地因未做农业使用而被撤销农业使用证明
A因此被追缴土地增值税与罚款(没有缴,因后来A就死亡了)
现在A之妻甲跟B提起切结书的事情,B愿意将地过户给甲
请问
土增税要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是80年A赠与B那时? 还是更早?
要追溯到最早的移转??(A之前应该还有几个地主,都没有缴过土增税)
已核准农业使用证明而未缴土增税,后证明被撤销
要再次移转时,要从何时开始计算前次移转?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