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代理教师 服务成绩(不)优良

楼主: nari900916 (nari900916)   2025-01-06 21:47:02
提供1件申诉成功的案件
台北市教师申诉评议委员会评议书
案号:15110028
申诉人 武世峰
出生年月日:○○年○○月○○日
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服务学校及职称:○○○○○○○
○○○○○○○○○住居所:○○○○○○○○○○○○○○
原措施学校 ○○○○○○○○○○
申诉人不服原措施学校离职证明未加注“服务优良”影响叙薪一事,向本会提起申诉。本
会决定如下:
主文
申诉有理由,原措施应予撤销,爰依教师申诉评议委员会组织及评议准则第 30
条规定,原措施学校应于收受本评议书之次日 30 日内依本评议书之意旨另为适法之处分
,并将处理情形函复本会。
事实
一、申诉人经原措施学校○○○学年度公开甄选初聘为○○○○○○科代理教师,于聘期
结束前,原措施学校依“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聘任办法”(下称聘任办
法)第 4 条规定,办理代理教师再聘事宜,爰请单位主管先予评核服务表现且评定未达
服务成绩优良,复经原措施学校○○○年○○月○○日○○学年度第○○次教师评审委员
会以及○○年○○月○○日○○学年第○○次教师成绩考核委员会会议议决通过,嗣
原措施学校依决议发给申诉人○○○○年○○月○○日○○○○○○字第○○○○○○○
○号无注记服务成绩优良之离职证明书(下称系争离职证明)。
申诉人复经原措施校○○○学年度代理教师公开甄选,初聘为○○○
○ 科差假代理教师,又申诉人因所代理之教师续请延长病假,经原措施学校依再聘流
程自○○○年○○月○○日再聘,爰依教师待遇条例等相关规定核定薪级并发给叙薪通知
书,其上载“(三)……○○○学年度任本校代理教师年资○年无服务成绩优良证明,爰
不予采计”。申诉人不服○○
○学年度再聘所发○○○年○○月○○日○○○字第○○○○○○○○号叙薪通知书,未
采计○○○学年度服务年资,进而提起申诉。
二、两造主张:
(一) 申诉人主张:
核发服务成绩优良离职证明并追溯提叙。
(二) 原措施机关主张:
申诉无理由,请予驳回。三、本案申诉人陈述意旨略以:
(一) 根据○○说法是○学年结束后,学校会开○○个会(考评会),各单位主管会对其
单位每个老师那○○年的表现提出看法,再经由考评会委员表决通过。○○○主任也对申
诉人的工作表现提出他的看法,说申诉人不配合接行政工作,所以不给予服务优良注记(
这是事后申诉人询问○
○○主任得到的答案),因为考评委员对申诉人不熟所以就尊重单位主管(○○○主任)
的提议并表决通过。然而,○○○主任的说法并非事实,根据申诉人刚进原措施学校跟○
○○主任的通讯软件对话纪录,申
诉人一开始○○月初是欣然接受,并在○○月底快开学时积极要办理行政业务交接,也积
极询问主任何时可拿到课表方便申诉人提早备课。
(二) 结果拿到课表后,申诉人的课表有 6 种课程且跨 3 个年级,还要接行政工作(教
学组协行),主任还说注册组有几项业务也要申诉人分担。因为申诉人刚进原措施学校,
一切都不熟悉,不但课程繁重行政业务也是。申诉人跟主任建议是否可以让注册组的业务
回归注册组,于是主任就主动问申诉人要不要换,于是申诉人就提议自己有当导师经验,
经过主任协调其他老师后,申诉人就接○○导师(对话纪录如案卷内资料)。
(三) 为何单凭○○○主任一人主观的认定,也不用给正式的书面公文告知申诉人服务不
优良的事实跟理由,就可以判定申诉人这一年的工作表现服务不优良?此外,服务不优良
的标准为何?申诉人到现在还不知道申诉人服务不优良的真正原因。
(四) 依据教育部 87.6.5 台(87)人(一)字第 87045050 号函:“代课(理)教师离职时
如无不良纪录,服务学校应主动开具服务成绩优良证明。”申诉人在校服务期间无犯任何
过错,也无任何被惩处的纪录,申诉人的教学工作竞竞业业,申诉人都有留下纪录可供查
询,申诉人无法接受○○○主任单方面毫无事实根据,滥用个人权力主观认为申诉人表现
不佳就不给服务优良并影响个人叙薪的权益。这整件事,申诉人只能被动接受学校的考核
结果,对于与事实不符的理由,毫无答辩的机会。
(五) 因为这件事,申诉人有跟原措施学校以及他校的同事提到申诉人去年在原措施学校
○○○的课表,学校给申诉人排 6 种课程跨 3 个年级,还要申诉人接行政工作,后来因
为交接问题,申诉人行政工作接不到一个星期就转接○○导师,课表也从 6 种课程变成
5 种课程跨 3 个年级,所有
老师都说这种排课太欺负人。这样的安排申诉人都默默地努力教完一年,没想到在拿离职
证明当天才知道自己没有服务优良而无法叙薪。申诉人无法接受在学校努力付出一年后,
却被单位主管偷偷的在背后捅一刀,要不是申诉人知道没有“服务优良”这 4 个字无法
叙薪而主动询问,学校还打算默默地侵害申诉人权益(课表如案卷附资料)。
四、本案原措施学校陈述意旨略以:
(一) 申诉人为代理教师经本校○○○学年度公开甄选初聘为本校○○○○
○ 科代理教师,于聘期结束前,本校依聘任办法第○条规定办理代理教师再聘事宜,
爰请单位主管先予评核服务表现且评定未达服务成绩优良,复经本校○○○年○○月○○
日○○○学年度第○○次教师评审委员会以及○○○年○○月○○日○○学年第○次教师
成绩考核委员会会议议决通过,嗣本校依决议发给申诉人○○○年○月○日○○○○证字
第○○○○○○号无注记服务成绩优良之系争离职证明书。
(二) 申诉人复经本校○○○学年度代理教师公开甄选,初聘为本校○○○○部○○科差
假代理教师,爰依教师待遇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据其资格、学历及采计具服务成绩优良证明
之职前年资核定薪级并发给叙薪通知书。
(三) 申诉人于○○○年○○月○○日提出其○○○学年度离职证明未加注服务成绩优良
影响提叙,向本校请求于其○○○学年度离职证明书上加注服务成绩优良以利采计年资提
叙,经本校以○○○年○○○月○○○日○○○○○○字第○○○○○○○○○○○○号
函复申诉人略以:
“其于○○○年○○○月○○○日签收离职证明书、于○○○年○○○月○○○日签收○
○○学年度初聘代理教师之叙薪通知书,依上开叙薪通知书注意事项第 2 点说明:‘台
端对所叙薪级如有疑义,得依教师待
遇条例施行细则第 5 条第 1 项规定,应于接到叙薪通知书 1 个月内叙明
事实及理由,并检附有关证件,送请学校依第 3 条第 2 项规定程序于 1个月内重行叙定
,或依教师法相关规定,应于接到叙薪通知书之次日起 30 日内,向教师申诉评议委员会
提起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或依诉愿法或行政诉讼法或其他保障法律等有关规定,请求救
济。’爰○○○业于
○○○年○○○月○○○日收受叙薪通知书,已逾救济期间,本校依相关规定核发离职证
明书及叙薪通知书,核无违误。”
(四) 复申诉人代理之教师续请延长病假,经本校依前开再聘流程由单位主管评核申诉人
服务表现,并提经本校○○○年○○○月○○○日○○○学年度第○○○次教师评审委员
会审议通过申诉人自○○○年○○○月
○○○日再聘,爰依教师待遇条例等相关规定核定薪级并发给叙薪通知书且载明不服处分
时相关救济程序以维其权益。
(五) 申诉人不服○○○学年度再聘所发○○○年○○○月○○○日○○○
○○○字第○○○○○○○○○号叙薪通知书未采计○○○学年度服务年资,进而提起申
诉。
理由
一、按教师对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或学校有关其个人之措施,认为违法或不当,致损其权益
者,得向各级教师申诉评议委员会提出申诉,教师法第 42 条第
1 项及教师申诉评议委员会组织及评议准则(下称评议准则)第 3 条分别定有明文。
二、查申诉人经原措施学校○○○学年度公开甄选初聘为○○○○○○○○○科代理教师
,于聘期结束前,原措施学校依聘任办法第 4 条规定,办理代
理教师再聘事宜,嗣原措施学校依发给申诉人○○○年○○月○○日○○
○○证字第○○○○○○○○○○号无注记服务成绩优良之系争离职证明书。
三、申诉人复经原措施校○○○学年度代理教师公开甄选,初聘为本校○○○
○○○科差假代理教师,又申诉人因所代理之教师续请延长病假,经原措施学校依前开再
聘流程自○○○年○○○月○○○日再聘,爰依教师待遇条例等相关规定核定薪级并发给
叙薪通知书,其上载“(三)……○○○学年度任本校代理教师年资 1 年无服务成绩优
良证明,爰不予采计”。申诉人不服○○○学年度再聘所发○○○年○○月○○日○○○
○字第○○○○
○○○○○○号叙薪通知书,未采计○○○学年度服务年资,进而提起申诉。
四、本件程序部分:针对原措施学校○○○○学年度再聘申诉人,所发○○○
○ 年○○月○○日○○○○字第○○○○○○○○○○号叙薪通知书,申诉人系○○
年○○月○○日提出申诉书到本会,自无逾评议准则第 12 条第
1 项所规定之三十日申诉期间。至于申诉人○○学年度之系争离职证明书,虽原措施学校
主张申诉人○○年○○月○○日签收系争离职证明书,惟于系争离职证明书上并未有救济
之教示条款,依照行政程序法第 98 条第 3 项:“处分机关未告知救济期间或告知错误
未为更正,致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迟误者,如自处分书送达后一年内声明不服时,视为于
法定期间内所为”,申诉人于○○年○○月○○日提出申诉争执系争离职证明内容,以一
年计算申诉期间,申诉人并无逾期提出申诉。另申诉人为代理教师,但依照聘任办法第
14 条第 4 款:“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于受聘期间,享有下列权利:……四、对各该主
管机关或学校有关其个人待遇及终止聘约之措
施,认为违法或不当致损害其权益者,得准用本法之申诉程序,请求救济。”,离职证明
、叙薪结果涉及待遇,申诉人自得提起本件申诉救济。
五、 本件实体部分:依照申诉人所提供与原措施学校○○○主任的文字对话纪录显示:
“申诉人:你当初告诉我协行的工作没包含奖学金,怎么现在多出奖学金这项业务?这是
注册组的业务是否回归注册组较适当?我才到○
○ ,手上 6 种课程加上教学组协行工作,无法再负担其他多于工作了,我想就让奖
学金回归注册组;主任:今年少了一组,加上注册组没有协助行政,每个人都是多一项业
务,○○○多了检定业务,你多了工读和奖学金,还是说检定业务给你…(略);申:我对
这些都不熟;主任:大家都是一开始不会,做了就慢慢熟了,那你想换吗?;申:还有工
读?这是什么?我可以改接导师?因为我接过导师,行政完全没经验;主任:你想接导师的
话,下午我找教学组长和学务组长讨论一下看可不可行?申:麻烦您了;主任:带过○○
部的导师?;申:○○○导师没有,日间部导师有,应该差不多吧;主任:了解…”。综
观申诉人与主任对话,看不出申诉人有不配合接行政工作之情事,依照对话内容,双方系
再讨论工作调整的可能,讨论中主任主动提出要不要换导师的选项。是以,申诉人主张:
“申诉人跟主任建议是否可以让注册组的业务回归注册组,于是主任就主动问申诉人要不
要换,于是申诉人就提议自己有当导师经验,经过主任协调其他老师后申诉人就接
○○导师”,所叙与事实相符。
六、按,教育部 87.6.5 台(87)人(一)字第 87045050 号函释:“代课(理)教师离
职时如无不良纪录,服务学校应主动开具服务成绩优良证明”,本件原措施学校未举出申
诉人有何不良纪录,而指申诉人不配合行政此点亦无证据加以支持,已如前述。本件原措
施学校未在系争离职证明上记载服务成绩优良,
进而影响申诉人叙薪,两项原措施(离职证明及叙薪通知)均有违法之处。七、本件原措
施之作成既然存有上述违法之处,自应予撤销,原措施学校应依本评议书之意旨另为适法
之处分。至申诉人及原措施学校相关主张、攻击
防御方法,与未经援用之事证,在本会斟酌后,因认不影响评议结果,自无逐一详予论驳
之必要。
八、综上所述,本件申诉有理由,爰依教师申诉评议委员会组织及评议准则第 30 条之规
定,决定如主文。
台北市教师申诉评议委员会
主席 ○ ○ ○
中华民国 111 年 5 月 27 日
如不服本评议决定,请于评议书送达之次日起 30 日内,向教育部中央教师申诉评议委员
会提起再申诉。
作者: agoodjob (I have)   2025-01-08 19:13:00
好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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