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代理教师 服务成绩(不)优良

楼主: nari900916 (nari900916)   2025-01-06 21:45:06
这也是申诉成功的案件
高雄市教师申诉评议委员会评议书
申诉人:YOO
原措施学校:高雄市甲仙区甲仙国民小学
申诉人因不服原措施学校112年8月30日高市甲仙人字第11270476701号离职证明书未加注
服务成绩优良,爰向本会提起申诉,本会决定如下:
主 文
申诉有理,原措施学校应另为处置。
事 实
一、申诉人指称略以:
(一)申诉人于111年8月1日至112年7月31 日于原措施学校担任代理教师。
(二)申诉人对于原措施学校交办之业务皆如期处理妥善,且于111学年度担任代理教师
之一年间即取得11次嘉奖。
(三)依教育部87年6月5日台(八七)人(一)字第87045050号函,申诉人于原措施学校离
职时并无不良纪录,原措施学校即应于申诉人之离职证明加注服务成绩优良。
(四)原措施学校未依国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与特殊教育学校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聘任实
施要点第 12条第1 项在申诉人之离职证明加注服务成绩优良,系校长陈OO依高级中等
以下学校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聘任办法(下称聘任办法)第4条第3项准用公立高级中等以下
学校教师成绩考核办法(下称考核办法)第14 条第1、2项将考核会之复议结果变更。
(五)原措施学校陈OO校长却以抽象未附具体事证之“因下列考核项目:(1)积极配合学
校校务发展,并完成交付任务(业务职掌“课程发展”、“绘本协办”等业务未能妥为处
理”);(2)态度诚恳、服务热忱、充满爱心等,未符合标准,?相关服务证明资料不予加
注‘服务成绩优良’。”,而变更考核会之决定,不予申诉人之离职证明书服务成绩优良
之注记,实系考量无关事项,且仅有结论而未附实质事实理由。
二、原措施学校提出答辩略以:
(一)申诉人11 次嘉奖之奖励内容,其中10次嘉奖系与原措施学校其他同仁共同达成之
绩效,并非纯系申诉人个人独立完成或主责办理之项目,取得之奖励内容与被考核不符合
项目并无直接相关。
(二)申诉人就课程发展业务并无优良之表现,爰原措施学校就考核项目之“积极配合学
校校务发展,并完成交付任务”一项,考列不符合。
(三)申诉人若诚实告知学校,原措施学校会同意让申诉人去金竹国小,并给予祝福,但
申诉人却用这种污蔑的方式为之,殆无诚信的表现,爰原措施学校考评其与“态度诚恳、
服务热忱、充满爱心”项目不符。
(四)陈??校长考量原措施学校地处偏远,代理教师聘任常需经多次甄选甚至开学后仍无
法招聘足额,严重影响学生受教权益,申诉人虽欠缺积极主动,惟只须时时叮咛,尚属可
用,始有询问申诉人有无接受再聘意愿之情形。
(五)申诉人系因未符合原措施学校考核要点之积极配合学校校务发展,并完成交付任务
(业务职掌“课程发展”、“协办绘本”等业务未能妥为处理)及态度诚恳、服务热忱、充
满爱心等2项考核标准,爰离职证明文件未加注服务成绩优良,并非出于与事务无关之考
量。
理 由
一、按聘任办法第4条第3项规定略以:“……聘期三个月以上经公开甄选之代课、代理教
师之平时考核,公立学校准用公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师成绩考核办法相关规定,私立学
校准用该校教师成绩考核相关规定;服务成绩优良之考核项目、认定标准及办理程序由各
校自订,并经学校教师成绩考核会核议,学校应依核议结果,成绩优良者于个人离职或服
务证明文件,加注服务成绩优良。”先予叙明。
二、次按教育部87年6月5日台(八七)人(一)字第87045050号函:“……二、即日起,代
课(理)教师离职时如无不良纪录,服务学校应主动开具服务成绩优良证明。三、代课(
理)教师得以通信方式向以往所服务之学校申请开具服务成绩优良证明,代课(理)教师
在校期间无不良纪录者,原服务学校不得拒绝开具;...。”再予叙明。
三、卷查资料以观,申诉人于原措施学校111学年度担任代理教师期间即取得11次嘉奖;
绘本协办事项,多是文字、故事、图文修正等,申诉人常利用下班时间工作加班,致力完
成交办事项;112年7月25日原措施学校陈OO校长以 LINE 告知申诉人,下班前要看到校
订课程之课本,惟此之前均未收到任何修正意见,且申诉人随即于7月26日、7月27日完成
两个版本校订课程之课本送到原措施学校。可知申诉人于交办之业务皆如期处理妥善,原
措施学校所谓考核项目不符合实为无理苛责。
四、次查原措施学校考核会原决定于申诉人之离职证明加注服务成绩优良,惟陈??校长将
申诉人服务成绩优良之初核结果交回复议,复议结果维持原决定,陈OO校长又予以变更
拒绝加注服务成绩优良。依前开教育部87年6月5日台(八七)人(一)字第87045050号函
,原措施学校未能于申诉人离职时提出有不良纪录,原措施学校不得拒绝开具申诉人之离
职证明加注服务成绩优良,申诉人此处主张即属有据,爰112年8月30日高市甲仙人字第
11270476701 号离职证明书未加注服务成绩优良显然不当,自无维持必要。
五、申诉人及原措施学校之其他主张及举证,核与本件申诉之结果并不影响,爰不逐一论
述,并此叙明。
六、据上论结,本件申诉为有理由,原措施撤销,原措施学校应另为适法之处置。爰依教
师申诉评议委员会组织及评议准则第30条之规定,决定如主文。
主席 王俊哲
中华民国113年1月3日
附记:申诉人或原措施学校如不服本评议,得于评议书送达之次日起30日内,向教育部中
央教师申诉评议委员会提起再诉。
作者: terry1043 (蕃薯)   2025-01-07 14:00:00
104年那时还没得申诉
作者: agoodjob (I have)   2025-01-08 19:08:00
好恶劣的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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