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在下教师法修法之浅见

楼主: Dalaia (我是公的别水球我)   2019-03-15 11:20:09
※ 引述《kadok (kadok)》之铭言:
: https://www.facebook.com/kadok0520/posts/2601287563220083
: 2019/03/08一大早起床,看到都是在讨论教师法修正草案的资讯,与其看到乱乱的新闻

: 讯,不如自己上网查查是否有官方版本的修正草案,到底真相是如此?于是我搜寻到的

: 下于位行政院网站的网页
: https://www.ey.gov.tw/…/a60763b0-daf4-42f3-8601-d9b4f3efa4d2
: 很温馨,居然有 #懒人包,看了一下此次修法主题是在处理不适任教师问题,和网络上

: 文章差不多,但寒暑假议题呢?怎么没在懒人包?这个网页居然下面还有几个档案,打

: 来看看,居然有修正草案条文的 #对照表,不看还好,一看吓死人!
: 此次教师法修正草案居然大幅增、删、修改了全部条文,根本是整个打掉重造。光条文

: 容从39条变成54条,文字增加数非常之可怕,最左边那一行整个复制下来就是新的教师

: 全文。
: 于是我就在fb开始贴了一些相关文章
: https://www.facebook.com/kadok0520/posts/2599697723379067
: https://www.facebook.com/kadok0520/posts/2599698713378968
: https://www.facebook.com/kadok0520/posts/2599701470045359
: https://www.facebook.com/kadok0520/posts/2599705566711616
: https://www.facebook.com/kadok0520/posts/2599711466711026
: https://www.facebook.com/kadok0520/posts/2599717720043734
: https://www.facebook.com/kadok0520/posts/2599722820043224
: https://www.facebook.com/kadok0520/posts/2599726120042894
: https://www.facebook.com/kadok0520/posts/2599732290042277
: https://www.facebook.com/kadok0520/posts/2599737346708438
: 这次修法不仅仅是全教总提出的几大点而己,争议点非常多!在下所学有限,希望抛砖

我是觉得你提的争议不太算争议
全教总提的那几点才比较有争议
放著不谈
一堆人似懂非懂就会被误导
趁著空堂
将理由陈述如下
: 玉,引出更好的讨论和观点。以下我从逻辑和立法精神来讨论这次的教师法修正草案:
: 一、新教师法 #第七条:“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师聘任期限,初聘为一年;续聘第一次

: 一年,以后续聘每次为二年;续聘三次以上服务成绩优良者,经教师评审委员会全体委

: 三分之二以上审查通过后,得以长期聘任,其聘期由各校教师评审委员会订定之,#至

: 七年。”
: 从长期聘约改为七年,国家带头不保障教师?根据教育社会学和谐学派,军公教是国家

: 护制度的础石,其工作应给予保障,公务员是晋用制,也是终身制,法官当然也是。再

: 据高中历史课本,国家制度运作有赖公务员的维持,国家应给予合理待遇,并保障其生

: ,现存社会主义国家,对于公务员的保障也不忽视。
: 修改这条法律看起来似乎没什么?少子化进行式的现在,新闻才说现在30万的大学生,

: 年后将减少12万人,也就是每6个大学生,减少2个。少子化的进行式,最直接影响教育

: ,在下生不逢时,服兵役的时候是教甄最好考的时代,接下来年年难考,录取率万中取

: 。就因为学生变少,教师需求量变低,加上前人大开师资班之门,后起之秀不得其门而

: 。也常听到已经是正式教师的前辈,因为学校减班起额,而转调到其他非居在地区的学

: 。在未来十年,甚至可能发生减班到没有缺额让其他老师转调的可能性,那时……教育

: 会说:“xx老师你的聘期已到,全台也没有缺额让你转任,你的聘约就到此为止……”

: 家培养多年的专业教师就像成大的割草的派遣工一样,契约满期直接走人,政府不需解

: 教师,而且一点责任也没有。政府不断带头让教育界有代理老师、钟点老师,依照此法

: 神下来,未来还会有契约教师、派遣教师……等等。
依原PO逻辑
教师之所以长期饭碗,是来自于第七条的长期聘任给的保障
加了一段文字:长期聘任至多七年,饭碗不保,以后政府可因各种理由
在你聘约到期后,说停聘就停聘
但顺此逻辑判断
不用等修法,现在随时都能这样做,那现在不能随便停聘,为长聘加至多7年就能停聘?
真正的理由在教师法第14条:
“教师聘任后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续聘”
因为这第14条
让所有正式教师像是吃了无敌星星,不能随便停解不续聘,
这条才是外界大家所理解的铁饭碗的由来
是众多流浪教师最渴望的保障来源
同时也是很难赶走不适任教师的其中原因之一。
依劳基法的定期/不定期聘约的精神,才是符合原PO您理解的情况
因此整段是大误解
不解释清楚,还会有人真的以为修法后铁饭碗不再
至于为何要在长聘后面多加7年年限
犹记大学时期老师提过
初任教师接聘至第六年之后(1、1、2、2,考古题考过喔),没写多久年限再接聘
那人事那边在你第八年之后做聘书到底要2年发一次,还是10年发一次,
或是只发一次直接到退休都随学校做
没有额外的规范,最大的困扰就只是人事比较烦吧
还有聘书后面有什么相信大家也都知道(还是只看正面不看背面?
那些规范会更动
所以长聘任期由学校订定之外多加个至多7年为限
这边我看不出有修恶或羞辱教师的现象
可能就学校人事比较好做事吧?
因此教师长期聘任多增加改至多7年的文字,就超连结到政府不保障教师
多虑了
意思是:
“第五张聘书到第六张聘书的间隔期间最多七年”
: 二、新教师法 #第十四条第十款:“应予解聘,且终身不得聘任为教师。知悉服务学校

: 生疑似校园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别平等教育法规定通报,致再度发生校园性侵害事件;

: 伪造、变造、湮灭或隐匿他人所犯校园性侵害事件之证据,经有关机关查证属实。”
: 教师没通报就要解聘,而且终身不得聘任,此立法精神是否违反比例原则?
法律构成要件要搞清楚
这条把因果也规范得明
前面推文我有提
这边简略讲
没通报而解聘的前提在事前“知悉却没通报”,接着关键在“致再度发生”事件
后面伪造变造隐匿证据算恶行重大,解聘理所当然
但知情不报,导致再次发生性侵害事件,对学生伤害不小吗?已经是发生二次伤害了
因此知情者的不作为致再度发生侵害事件,算是已经没资格为人师了吧?
所以这边的修改,应该是希望教师对学生遭受到的性侵害事件可以有更积极作为
跟原PO您过度简化脉络成“没通报就要解聘”的情节孰轻孰重,我想您应能理解
也许有人会说,那我装不知道就好
破解法很简单
调查人员询问当事人或当事人朋友:这件事有告诉过任何老师?
学生:我有告诉过A老师,就在某天的午休时
A老师:我有通报学务处B老师,就在第几节课下课时
B老师:我不知道喔
应该没有老师这么蠢吧我觉得....
: 三、新教师法 #第三十二条第十款:“担任行政职务为教师义务”
: 理由是为了解决行政大逃亡?为何不是行政减量,学校应设该有教育行政高普考公务人

: ,让教师回归到教育的岗位和本职,而是让教师担任行政成为“义务”,不得不为的义

: ,而不是可以主动选择的“权利”?这样的立法精神不仅出发点可议,甚至有政府带头

: 励资方压迫劳方之嫌?
这边的争议我同意
但不管正反方,论述都很有理
说真的
我第一个想到的是曾担任过行政主管的老屁股在下行政之后
一直消极抵抗年轻或资浅行政派的工作,跟自己在当行政主管时嘴脸完全相反
甚至连校长也不甩
我想,当过行政的老师们应该很能体会
这条也许可以治我们常骂的那种老鸟?也许吧....
: 四、新教师法 #第三十五条:于学生寒暑假期间,前项返校服务、参加研究、进修或教

: 准备等活动事项及总日数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现行规定由地方教师工会和县

: 政府教育局处协商,可因地制宜,现在的修法精神走向 #中央集权,而非重视地方需要

: 五、新教师法 #第三十六条:教师因婚、丧、疾病、分娩或其他正当事由,得依 #规定
: 请假。没修法前是依“ #教师请假规则”请假,现在改成较模糊的“规定”,教师讨论

: 也偶尔发生有合理请假事由,上级却刻意不给假的事件,这样的修法精神是否想让某些

: 给请假的主管有操弄空间?
同意
: 六、新教师法第三十九条:删除“教师退休抚卹基金之拨缴、管理及运用应设置专门管

: 及营运机构办理。”教师们是否应该乘势提出 #退抚基金管理相关议题,以健全诟病甚

: 的退卹基金制度。
同意
: 七、新教师法 #第四十六条:学校未依前项规定办理,主管机关得依相关法规追究责任

: 并作为 #扣减或停止 部分或全部学校奖励、补助或其他措施之依据。这个 #立法精神

: 非常之怪!
新法第四十五条:
教师申诉之程序分为申诉及再申诉二级如下(下略)
这边是申诉与救济规定
新法第四十六条:
学校未依前项规定办理,可依法(依第四十六条)究责
究责手段是扣减停止学校补助等措施
立法精神就是保证教师申诉与救济之外,还要学校依法行事不然有罚则
“理想上”是希望避免教评会乱搞
哪里非常之怪
法条新增超多没错
但你忽略超多前后关系才怪吧= =?
当然有没有实际效果目前不知道
以及私校有私校的玩法,已有老师提出
: 八、新教师法第四十七条:“直辖市、县(市)及中央教师申诉评议委员会之评议书应
#
: 主动公开。但其他法律另有规定者,依其规定。”
: 不采教育界内部公开,而却向大众公开?家丑不可外扬啊……嫌犯都有人权了,教师没

: #人权?方便记者来抄文?
这边想法我认为实在有点偏激
这有什么好家丑不外扬?不解
嫌犯有人权,教师也有,教甄榜单也有
一堆名字都用圈圈代替
个资法走火入魔到一种境界
况且这只是申诉评议书
更丑的民刑法判决书都公开
民法判决书有什么好丑的?请求离婚判决书都可以上网查到了,这才是真正的家丑吧?
那至于申诉评议书为何要公开
因为资讯公开法规定的
: 从上述来看,此次教师法修正条文,往中央集权方向走,字里行间充满对于教师的 #不

: 任和不尊重,偏见的成分非常之浓!
照您PO的这些,没往中央集权走也没不信任与不尊重
我认为原PO您的偏见更浓其实......
还是专注在请假规定、担任行政义务与寒暑假还在不在这些议题上吧
作者: fservice (无壳一族)   2019-03-15 12:12:00
推 正面理性的分析
作者: kadok (kadok)   2019-03-15 12:28:00
我po文就是想引出这样的文章
楼主: Dalaia (我是公的别水球我)   2019-03-15 12:36:00
谢谢您的回应 但您的文章经转贴分享误导了不少人啊......
作者: kadok (kadok)   2019-03-15 12:55:00
在下所知也是有限 可惜多日过去没什么重视教师法
楼主: Dalaia (我是公的别水球我)   2019-03-15 13:54:00
教师版只会吵架 这边大家多在拼考试
作者: rollrock (尼古丁)   2019-03-15 20:56:00
中肯理性的优质文章
作者: shrimp0314 (虾子)   2019-03-15 23:47:00
只是疑似就要通报。举个例子,如果老师晚上载学生出去,只是知道他们出去,那要不要通报?如果没通报,譬如老师和学生学生,有发生关系,家长告老师性侵,那就是知悉疑似未通报我看过两例子,一个只是单纯晚自习结束,住宿生,老师照顾学生,载学生去吃宵夜一个是老师和学生交往,发生关系
作者: laigtun2406 (菸草啤酒)   2019-03-16 16:33:00
深感赞同担任行政那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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