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台中工人台风假硬上友人13岁女儿 少女外婆撞见…判7年10月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4-12-24 13:03:10
新闻来源:https://udn.com/news/story/7317/8445298
联合报 记者曾健祐/台中报导
台中卓姓工人去年趁海葵台风来放假时,跑到朋友家硬上对方13岁的女儿,因外婆回来撞
见才停止,少女气愤到发抖一度情绪崩溃,其母亲也质问卓“那是我女儿耶”、“我很相
信你”;法院以卓犯后否认没赔偿,态度不佳,依加重强制性交罪判他7年10月,可上诉

检警调查,卓男2023年9月4日得知少女母亲台风假仍须上班独留女儿在家,当天一早9点
多就跑到她家,见少女在房间睡觉,爬上床不顾她反对强脱衣裤、压住手脚硬上得逞,途
中因少女外婆回来整理资收物撞见才停止离开。
台中地院审理时,卓男矢口否认性侵,辩称不确定当天有没有去少女家,也没发生性行为
;少女证称,当天台风假睡到一半见卓男进房就问他要干嘛,卓就说“不知道要去哪”后
,突然跑上床欺负她,伸手乱摸胸、趴在她身上,自己被压住动不了惨遭性侵。
少女还说,不同意卓男这样做,自己也有反抗,没多久外婆回来卓才停止,她赶紧锁门并
问外婆卓走了没;少女母亲也说,不知卓跑去她家,事后得知向女儿询问,对方坦言拒绝
和卓发生关系,但还是发生了,自己再问卓,卓则否认说自己动作粗鲁,可能拉裤子不慎
碰到少女。
法院查,根据卓男当天手机上网位置,连线的基地台与少女住处极为接近,少女母亲事后
也传LINE质问“你有没有做安全措施”、“那是我女儿耶,我的心”,及“我很相信你,
但你那句没有分寸,我慌了”等语。
法院综合相关证据不采信卓辩词,认为他为满足性欲不顾少女心智未健全,妨害其身心,
犯后否认没有调解、赔偿,态度不佳,依对未满14岁之女子犯强制性交罪,判他7年10月

附注:
刑事判决案号:台湾台中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侵诉字第一一九号
(一)讯据被告矢口否认有何对未满14岁女子强制性交之犯行,辩称:我不确定案发当天有
没有到戊○的住处,我从未与庚○发生过性行为等语。经查:
1.前开犯罪事实,业据
①证人庚○于侦查及本院审理中具结证称:我认识被告,被告是我妈妈戊○的朋友,并有
戊○家里的钥匙,112年9月4日当天是台风天,我在戊○的房间内睡觉,当时戊○去上班
,家里没有人,我听到开门的声音醒来,被告就进来,我问被告要干嘛,被告说他只是不
知道要去哪里,所以顺路过来,我没有想太多就继续睡,被告就突然间跑到我的床上,说
他很想要睡觉、想要过来欺负我,我不理会被告要继续睡觉,被告就突然躺在我旁边,开
始乱摸我的胸部,被告整个人趴在我的身上,把我压住不让我动、把我的裤子脱掉,并把
他的阴茎放入我的阴道,过程中我没有同意被告这样做,也有反抗被告,叫被告不要用我
,但被告把我的手抓住,过一下子外婆己○进来房间,叫我跟被告出去帮忙捡回收,被告
才停止,被告离开之后,我就跑下去把戊○的房间门锁上,并问己○被告是否已经离开等
语;
②证人戊○于侦查及本院审理中具结证称:庚○平常跟外婆住,她偶尔会来找我,事发前
一天我、庚○、被告出去玩,玩到很晚才回家,我们知道隔天放台风假后被告就回家了,
而庚○决定在我家再多睡一天,隔天我去上班,不知道被告有来我家,是事后庚○跟她的
闺蜜说,她的闺密又跟我儿子说,我儿子最后才辗转告诉我被告与庚○有发生性关系,我
想要确认是真是假,所以我打给庚○询问经过,庚○告诉我她不知道被告会来家里,也质
问我为什么要给被告家里的钥匙,庚○说她拒绝跟被告发生性行为,但还是发生了,后来
我有再打给庚○、被告进行三方通话,被告否认有这件事情,只是说他可能动作比较粗鲁
一点,拉庚○的裤子所以有碰到庚○的身体,当时我听到被告讲这些话就觉得怪怪的等语

③证人即社工丁○○于侦查及本院审理中具结证称:庚○对于112年9月4日发生的这件事
情很生气,也有表述她是遭强暴、胁迫,并非出于自愿与被告发生性行为,我们到学校访
谈时,有花很长一段时间安抚庚○的情绪,当时庚○有发抖,我们有安抚庚○并给予支持
等语明确,并有报请检察官/法官指挥侦讯“性侵害案件减述作业或一站式服务”报告表
、通联调阅查询单(门号:0000000000号)、台湾台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声调字第320号通
信调取票、台湾大哥大资料查询结果(门号:0000000000号)、远传资料查询结果(门号
:0000000000号)、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明秀派出所受理各类案件纪录表、受(处
)理案件证明单、被告劳保投保历史查询资料、健保WebIR投保历史资料查询、嘉杰兴企
业有限公司113年4月8日嘉杰兴字第1130408001号函暨所附被告上班打卡资料、行政院人
事行政总处全球资讯网打印资料(112年9月4日天然灾害停止上班及上课情形)、远传通
讯门号通联纪录资料(门号:0000000000号)、台湾台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声调字第
000144号通信调取票、中华电信资料查询(门号:0000000000号)、性侵害案件代号与真
实姓名对照表(庚○、乙○○○、己○)、真实姓名对照表(戊○)、台中市性侵害案件
减少被害人重复陈述作业讯前访视纪录表、学校辅导室辅导纪录、性侵害犯罪事件通报表
、光田医疗社团法人光田综合医院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验伤诊断书(112年9月14日)、性
侵害案件验证同意书、戊○与被告间之LINE、Messenger、闪电通讯软件对话纪录截图、
远传通讯数据上网历程查询资料、基地台上网纪录资料(门号:0000000000号)等在卷足
资佐证,堪以认定。
2.被告固辩称其不确定案发当天是否有前往戊○的住处,并否认有与庚○发生性行为。惟
前开事实业据庚○于本院审理中证述明确,业如前述,核与其于侦查中证述遭被告性侵害
之过程、情节相符,倘非庚○亲身经历,应无法具体详述相关过程,何况被告与庚○之母
戊○为好友,且与庚○间并无仇怨,衡情庚○实无必要凭空杜撰、虚捏不堪之被害情节,
诬指被告入罪,是庚○前开证述,应属可信。又观诸卷附远传通讯数据上网历程查询资料
,可见被告于112年9月4日7时55分至9时32分间曾使用位于台中市○○区○○路0○0号之
基地台连线上网,该址距离戊○位于台中市沙鹿区之住处(地址详卷)极为接近,有Goo-
gle Map街景图附卷可参,且被告于警询时亦供承案发当日曾至戊○之住处,并有遇到庚
○之事实,足以佐证被告于案发当时确有前往戊○之住处,是被告嗣后更易其词,辩称其
不确定案发当天是否有前往戊○的住处等语,自不足采。另观诸戊○与被告间之LINE通讯
软件对话纪录,可知戊○案发后曾拨打语音通话予被告就被告与庚○有无发生性行为一事
,质问被告“讲真的,你有没有做安全绰失(应为“措施”之误)”、“那是我女儿欸,
我的心”、“虽然我曾怀疑过你们在一起”、“我很相信你,但你那句没有分寸,我慌了
”等语,核与戊○于本院审理中具结证称:案发后我有与庚○、被告进行三方通话,被告
有跟我说他不是故意的,他没有那个意思,类似开玩笑的,他可能动作比较粗鲁一点,拉
裤子什么之类的有碰到庚○的身体等语相符,堪认被告案发后确曾向戊○坦承其于案发当
日有与庚○发生身体上之接触,且足资补强庚○证述之真实性,是被告辩称其未与庚○发
生性行为等语,亦非可采。
3.刑法第16章妨害性自主罪章,所保护之法益为个人性自主决定权,意指任何性行为都应
建立在相互尊重,彼此同意的基础上,性主动的一方有责任确认,对方有确实同意为性行
为,始得称之为不违反意愿之性交。是以对方如有不同意性行为之表示,或过程中有不同
意继续之表示,他方即不得违反其意愿强行为之。前述同意不因双方是否曾有过性行为、
是否为配偶、交往中之异性、同性朋友、是否涉及金钱交易而有不同,犹不得以被害者何
以不当场求救、事后未立即报案、保全证据,或以被害者事后态度自若,仍与加害者保有
暧昧、连系等情状,推认被害者应已同意,而合理化加害者先前未经确认被害者意愿所发
生之性行为,却忽视加害者在性行为发生时是否确保对方是在自愿情况下的责任(最高法
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39号判决意旨参照)。查庚○于本院审理中具结证称:我于案发前有
与被告发生两次性行为,但案发当时被告开始触摸我的胸部时,我就有很明确跟被告说“
不要”等语。由庚○前开证述可知,被告与庚○于本案案发前固曾发生过性行为,然案发
当时庚○已明确向被告表示不愿意发生性行为,是被告无视庚○前开拒绝之意,未尊重庚
○之性自主决定权,对庚○为性交行为,依前开说明,自属违反庚○之意愿甚明。
4.刑法第222条第1项第2款之对于未满14岁之男女犯强制性交罪,并不以行为人明知被害
人未满14岁为绝对必要,祇须行为人可预见被害人系未满14岁,且纵对未满14岁之被害人
强制性交,亦不违背其本意,即足当之。经查,庚○系00年0月生,案发时就读国中二年
级,为未满14岁之人,业据庚○于本院审理中证述明确,并有性侵害代号与真实姓名对照
表在卷可稽。辩护人固为被告辩护称:被告仅知悉庚○为国中生,而不知庚○就读几年级
,是被告主观上对于庚○未满14岁之事实应无认知等语。惟查,被告自承:我大概知道庚
○之年纪,也知道庚○就读国中,只是不知道读几年级等语,戊○亦于本院审理中具结证
称:我不清楚被告是否知悉庚○的生日,但被告一定知道庚○于案发当时就读国中二年级
等语。由被告前开供述及戊○前开证述,堪认被告确实知悉庚○案发当时就读国中。而依
我国学制,国中在学年龄为12岁至15岁,是被告主观上自得预见庚○于案发当时为未满14
岁之人,讵被告得预见庚○未满14岁,仍执意对庚○为强制性交,是其有纵对未满14岁之
女子强制性交亦不违反其本意之不确定故意,洵堪认定,辩护人前开抗辩,自非可采。
作者: bYvYd (bYvYd)   2024-12-24 13:09:00
强奸未成年,才判七年???真的是鬼岛,台湾法官很多应该下地狱
作者: sjclivelo (LP)   2024-12-24 13:25:00
看成人工台风
作者: dengweki (weki)   2024-12-24 13:52:00
未成年,有那么痒,进去卖屁股吧
作者: rukawa28 (寿丰臣秀吉 是也)   2024-12-24 15:19:00
为什么要趁台风天?
作者: BruceChen227 (BruceChen0227)   2024-12-24 16:00:00
懒觉养台中一堆能解决不去香蕉犯进去准备被弄死
作者: yashiro (台湾没有中立;只有蓝绿)   2024-12-24 17:29:00
奇怪这种犯行确定的为什么不能公开长相姓名
作者: jemdogdog (极度深寒)   2024-12-24 17:30:00
刑法加重强制性交判7年以上,这个判决符合常规,但不合理之前的判例,性侵14岁以下,大概判7到8年左右,该怎么说呢另外香蕉去牢内大概会被保护,特别是这种香蕉中的香蕉牠们搞不好比一般囚犯过的滋润sigh
作者: dirtyli (feeeeed)   2024-12-24 22:00:00
香蕉中的香蕉是什么鬼
作者: jemdogdog (极度深寒)   2024-12-25 05:37:00
香蕉犯是违反妨害性自主入狱的,不一定是强奸,例如强制猥亵也算。香蕉中的香蕉是某些人神共愤的罪犯,例如强奸老母,强奸女儿等
作者: bj451123 (94bj4)   2024-12-25 12:47:00
台湾真的是什么样的垃圾地方才可以强奸少女只判7年。可能1年表现良好就可假释出去继续强奸少女台湾岛改成强奸岛吧?
作者: brella (府城严选臭懒趴)   2024-12-25 21:11:00
台中人很幸福
作者: pippen2002 ((EJ1547))   2024-12-27 09:23:00
公开后绿蛆怎么办?垃圾
作者: kennykou (在平行世界我是个王八)   2024-12-27 18:26:00
看起来就是妈妈的垃圾男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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