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这样的,我刚搬进新的租屋处,这边有共用厨房可以用,厨房内有现成的炉具跟锅碗
瓢盆,因为当初房东有跟我讲说有些厨具是他带来的,所以我使用了锅子以及电磁炉(这边
先说没有跟房东进一步确认厨具归属问题是我的错)
之后其他住客才跑来说是她的东西,她想要我赔偿锅子的钱,因为她不会再使用那个锅子了
,我这边是可以接受赔偿的,因为一开始的确是我的错
她跟我报699元,她说那个锅子她刚买,而且没有使用过,但是我实际跟她要了发票后才发
现锅子本身是499元,而且是三月买的,跟她说的刚买有一点差距,我这边也没有办法确认
她是否真的没用过这个锅子
请问这样我这样还要照原价赔偿她吗?还是应该打个折之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