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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这次的事件,真心觉得法律是过于保障房客的。
跑了几间区公所的免费法律咨询,得到的结果都是先寄存証信函,之后写状纸,上法院后经
法官判决胜诉后,才能请警察做証,丢弃房客的遗留物。倘若未经此程序,直接进屋子,反
而会被房客反咬。
我不是法律专长,但我觉得这很怪,凭什么租约到期后房东不能自由的进屋子、丢弃房客物
品??租约到期,使用权就应该是房东的,我进自己的房子,何错之有??(希望有专业人
士可以给我解答),即便物品所有权归房客,那也应该是自己在租约到期前就收好带走。假
设12/31到期,理论上12/31就应该点交完成了吧,再怎么样1/1也应该是底限。
从之前购得这栋房子,再经过这些事后,真的觉得越来越不相信房仲业者。我相信有很多优
秀、正直、不会用自身专业去旋转房东的房仲房客,但就是有些老鼠屎不自爱,大大的拉低
房仲业的水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