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初有给房仲一笔订金 也拿到简式收据
(收据无屋主签名 但有房仲签字盖章 并写明将入住两年)
无奈月中准备约屋主签约时
房仲却说屋主这间房子临时有急用
所以最多只能租给我五个月
如果愿意接受再签约
若不愿接受 建议我找其他房子 订金屋主愿退还给我
屋主造成我极大困扰 只拿回订金真的觉得很亏
只是房仲说因为收据上只写
"若月底前房东因故未签约,房东需将订金退还",
强调收据上没注明房东若不签约需负担多少赔偿;
因此极力建议我拿回订金就好,不要主张索赔,不然可能白忙一场.
请问除了订金退还外,主张向房东额外再索赔两倍订金,
是否真会因为收据没提赔偿而法律上站不住脚?